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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时间:2015-07-09 15:21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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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15-07-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有关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透明度,促进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司法厅机关工作实际,规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

公平、便民的原则,符合及时、准确、保密的要求。

第四条  厅法制宣传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办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厅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统一公开本厅的政府信息;

(二)维护和更新厅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定;

(五)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厅法制宣传处在组织办理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其他处(室)应按照各自职责范围,积极配合协助,并指定专人文本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干事,具体负责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及本厅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和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一)对厅机关依职权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照显露程序进行:1、各处(室)依各自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2、厅法制处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3、厅法制宣传处对各处(室)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报名审查;

4、有厅法制宣传处统一向社会发布厅机关政府信息。

(二)对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信息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厅法制宣传处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申请;

2、厅法制宣传处按各处(室)职责交相关处(室)具体负责办理;

3、各处(室)依各自职责拟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

4、厅法制处对各处(室)拟定的信息内容进行法律审查;

5、厅法制宣传处对各处(室)拟定的信息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6、由厅法制宣传处统一向申请申请人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注重保密审查。具体工作由厅法制宣传处负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公开时,应当报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厅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三)反映本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个体内容,重点确定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本厅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

(三)本厅司法行政工作相关统计信息;

(四)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法律援助机构审批法律援助对象的法定条件、程序和结果;

(六)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条件和程序、考务规则和处罚规定、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的条件和程序;

(七)本厅招录国家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八)本厅司法行政工作改革与发展中的各种重要大事件和重要信息;

(九)本厅制作或获取的其他需要重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九条  除本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厅申请获取输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根据所要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通过陕西省司法厅网站(sft.shaanxi.gov.cn);

(二)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

(三)通过设立信息公告栏、办事指南等方式;

(四)印制、发放相关服务手册;

(五)通过其他方便公众的方式。

除上述方式外,厅机关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借助新媒体平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公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厅机关在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进行信息公开工作时,既要严格执行公开程序,又要热情服务,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有关信息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提出申请:

(一)通过互联网,登陆陕西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申请人填写好电子版《申请表》后,选择提交即可。

(二)可以把填写好的《申请表》,通过信函、传真(029-87290656)交厅法制宣传处,空白处注明“政府信息公开”字样。

(三)当面申请。“申请人”在受理点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办公室在受理时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15个工作日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法制宣传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对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且属于本厅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直接答复;不属于本厅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八条  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按国务院价格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公民确经济困难减免相关费用的,由厅法制宣传处决定是否同意减免。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条  厅监察室和法制处负责对厅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处(室)在每年3月10日完成本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告并送厅法制宣传处。厅法制宣传处负责完成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告,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厅机关处(室)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内容。考核结果作为评定各处(室)和公务员工作实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活动。监督机构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针对群众提出的意见相关处(室)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及时向社会反馈整改结果。

第二十四条  厅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制,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信息公开工作干事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制度规定的,由监督室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直接责任的主要人员和工作人员依照法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省监狱局、省戒毒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各自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