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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时间:2016-08-17 11:36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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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监督,推进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建设,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社区矫正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社会调查评估情况;
  (二)接收社区服刑人员情况;
  (三)履行日常管理职能情况;
  (四)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进入特定场所审批执法情况;
  (六)外出或居住地变更审批的执法情况;
  (七)实施警告处罚的执法情况;
  (八)实施提请治安处罚的执法情况;
  (九)实施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执法情况;
  (十)实施提请收监执行的执法情况;
  (十一)实施提请减刑的执法情况;
  (十二)实施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执法情况;  
  (十三)实施社区矫正解除和终止的执法情况。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审核相关材料;
  (三)询问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询问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四)查阅执法卷宗(含信息系统卷宗和实物卷宗)。被调查或检查的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


第三章 监督职责


  第六条  陕西省司法厅对全省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各市(区)、县(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执法行为、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第七条  社区矫正执法监督采用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由省、各市(区)司法局分别组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小组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八条  对于群众举报、部门反映及日常工作抽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由省司法厅指定相关单位进行监督。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可以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具体执法行为严格依法、程序适当、效果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
  (二)具体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标准执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三)因工作人员的失职或故意造成执法不当或违法的,根据过错程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分别给予单位和个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资格、给予行政处分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书面处理决定,并限定整改时间。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执行,并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执法监督检查情况按年度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重大执法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三)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四)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建议。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及其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