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司明电〔2019〕44号),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陕西省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
省政府规章规范性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处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实施单位 | ||||
1 | 资信证明 |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需提交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七条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应递交可行性报告,并附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资信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卫生健康部门 | 银行、会计所、审计所等各类资产评估机构 | 告知承诺 内部核查 |
2 |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要求提供项目应用证明 | 评价该项目推广转化应用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重要证据性材料 | 《陕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最高成就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为本省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公民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取得技术发明创造,并拥有专利等知识产权,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技术推广项目中,将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取得重大科学发现的。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规定的限额推荐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项目,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和证明材料,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 省政府规章 | 科技部门 | 项目应用单位 | 告知承诺 |
3 |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要求提供知情同意证明 | 保护项目有关当事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措施,主要是避免侵夺有关论文论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报奖权 | 省政府规章 | 科技部门 | 知识产权当事人 | 告知承诺 | |
4 | 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证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第六条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财产损失,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失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取得医疗救治补偿和人身伤害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90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下列事项:(三)造成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林业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5 | 无违法犯罪证明 | 新招录公务员政审需提交无违法犯罪证明 | 《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存在回避情形等。 | 省政府规章 | 人社部门 | 公安机关 | 告知承诺 |
6 | 婚姻状况证明 | 证明婚姻状况是否属实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公安机关 | 公民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7 | 收入证明 | 证明家庭收入状况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民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8 | 住房证明 | 证明家庭住房状况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民 | 内部核查 |
9 | 用人单位证明 | 证明保障房申请人工作单位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民单位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10 | 劳动用工合同 | 证明保障房申请人在用工作时限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民单位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11 | 社保证明 | 证明保障房申请人社保交纳年限 | 《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陕政发〔2011〕42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公民单位 | 告知承诺内部核查 |
12 | 退休人员原单位同意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民单位 | 内部核查 |
13 | 待业人员待业证 | 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部门 | 公民单位 | 内部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