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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 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4-08-19 21:14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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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为探索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方法,促进提高办案质量,部法援中心在总结前两年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13年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作为2014年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试点目的

  1、鼓励和支持各省级地方研究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不同类型案件性质和特点的分类案件质量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为规范和引导办案行为提供指引,为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提供依据。

  2、采用第三方“同行评估”方法,使其成为省级地方管理案件质量的重要工具,实现案件质量评估专业化。

  3、发现在不同质量标准体系下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问题,完善质量管理措施,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二、试点单位

  考虑到同行评估所需评估专家要求高、成本费用高,为方便各省级地方探索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完善案件质量评估方法,经与各省沟通协商,决定提升试点层级,除继续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市级地方试点外,主要在省一级地方开展试点。32个试点法律援助机构名单如下: 

省级试点单位12个: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安徽省、湖南省法律援助中心(处、局)。

  地市级试点单位20个:北京市海淀区、济南市、南京市、武汉市、深圳市、三亚市、重庆市九龙坡区、桂林市、贵阳市、拉萨市、西安市、甘肃平凉市、四川绵阳市、上海市普陀区、宁波市、福州市、江西宜春市、云南普洱市、乌鲁木齐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三、试点时间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部法援中心“试点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于2014年4月至10月底前分别组织开展一次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活动。部法援中心拟于2014年11月初组织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案件质量评估的经验做法。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的主体和方法。试点工作采用第三方“同行评估”方法,选择拥有法律专长和丰富执业经验的社会律师(即“同行评估专家”,不包括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法学专家等)组成评估专家委员会或评估专家组,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的领导下,对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进行“同行评估”。

  (二)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的范围和内容。根据前两年评估试点工作情况,此次评估试点的范围为随机抽取的已办结法律援助案件,重点考察案件承办人员的法律专业服务水平和服务态度,重在评估案件办理阶段。考虑到同行评估成本较高,评估面不宜过宽、不宜每案必评,各试点单位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年办案量的2%-5%范围内合理确定评估比例。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法律援助案件(如承办人收取受援人财物的),不纳入评估范围,以保证评估数据和评估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各试点地方可参考有关法律援助的法规政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服务承诺等,同时借鉴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做法,结合本省(区)实际情况,主要从与当事人关系、执业者服务并适当考虑执业者资质、机构服务等方面,研究制定本地不同类型或者某一类型或某类当事人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

  各试点地方在研究制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尤其是探索研究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每项评估指标的权重比例,使做出的评估结论能够从与当事人关系和执业者服务等方面,准确、客观地反映案件承办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真实情况和优劣状况,客观地反映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的落实情况。

  评估指标的设定应当反映办案流程,清晰办案脉络;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注重考察专业水平;实体和程序并重,重办案过程兼顾办案结果;主客观评估并重,合理分配指标分值;实事求是并兼顾当前和长远利益,做到有利于对案件质量进行量化评估,有利于激励法律援助人员自觉提高业务水平,有利于规范和提高办案质量,体现导向、激励、规范、评价和监督等多项功能和作用。试点单位应根据评估案件的不同类型和评估的不同目的,综合考虑每项评估指标在评估活动中的重要性程度,确定合理的评估指标及各项指标的权重比例。

  试点单位可参考律师行业办案指南及部颁规章相关内容和要求,一般围绕以下十个方面设定评估指标:1、会见受援人及提供咨询情况;2、阅卷情况;3、证据运用情况(包括调查取证、举证质证等);4、庭审情况;5、法律文书制作情况;6、告知与报告义务履行情况;7、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8、办案效率;9、服务态度;10、当事人评价和相关机构反馈意见等。

  上述十个方面的评估指标可以再细分为若干分项指标,也可以将上述十个方面的评估指标综合归纳,细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等,设定分级指标时要注意避免交叉重复。对于一些重要的评估指标,如证据运用(包括取证和质证)、庭审笔录、阅卷笔录、反映服务态度的具体指标等,应该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并合理设定分值。

  评估结论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即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做出评估结论时,可以采用百分制或其他更直接的量化方法。

  (四)规范案件质量评估程序。在开展评估活动前,试点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设定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组建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和实施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分工、拟评估案件的抽取范围和方式、评估专家的选聘、评估人员的培训、评估结论的形成及确认、评估结论的公示程序、被评估人员对评估结论提出异议的程序和时间、评估报告的内容及写法等,确保评估活动做到客观、公正、规范和透明。

  (五)组织开展同行评估。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及评估程序确定之后,即可根据评估的不同目的,从专家委员会或者专家组中挑选3至5名专家组成评估小组,经过适当培训后,通过抽查和审查案卷材料、旁听庭审、调查走访与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等多种方式,按照制定的案件质量标准和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及评估程序,对拟评估案件档案材料进行专业评价,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估结论,查找和分析具有共性的质量问题。

  (六)正确运用案件质量评估结论。案件质量评估结论是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的一个科学反映,是检验承办人员业务水平和办案效果以及法律援助机构管理水平的重要工具。试点地方要充分运用评估数据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质量分析,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加强监督指导,不断改进法律援助工作;同行评估结论可以作为处理和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与当事人之间质量投诉争议或法律援助机构与承办人员之间质量责任纠纷的参考,但不能直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也不宜直接与奖惩或者办案补贴挂钩。

  (五)探索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评估效率。为缩短评估时间、降低评估成本、提高评估效率,各试点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利用信息化手段从各法律援助机构随机选择案件指派号,抽取评估对象,完成专家的评估打分、各评估指标得分情况、评估结论制作、评估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认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是由一个多层次管理工具和手段组成的综合体系,包括制定案件质量标准、行政监管、行政评查(旁听庭审、走访受援人、查阅案卷和征求法官意见等)和案件同行评估等多个层次,同行评估是其中一种专业性较强的形式。各试点地方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把握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正确把握评估面、评估层级、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问题的边界,把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作为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切实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确保评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开展评估试点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开展案件质量评估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复杂的专业性工作。各试点地方在研究制定案件质量标准和开展评估活动时,要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和收集来自律师协会、质量监督、法院、劳动仲裁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掌握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意见,总结经验,特别要注重对案件质量标准、评估指标及其权重比例、评估方法和评估程序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有利于科学评估的意见和建议。

  试点单位在评估试点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撰写评估试点情况报告,连同研究制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评估办法一起报部法援中心。11月上中旬,部法援中心将组织召开一次由试点单位代表参加的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经验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