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政法委:
我们对2013年全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统计综合分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6139件,同比增长18.7%,其中,民事案件21183件,占总数的81% ,刑事案件4721件,占18%,行政案件235件,占1%。受援人总数达27798人,同比增长16.7%,占全省人口的万分之三。受援人中,农民比例最高,达8941人,占受援人总数的32%;其次是农民工,达7263人,占26%;妇女5901人,占21%;未成年人3017人,占10.9%;老年人2738人,占9.8%;残疾人2139人,占7.7%。全省法律援助咨询总数为170379人次,同比增长15%;来访咨询人数为87662人次,来电及通过“12348”专用电话咨询81353人次,其中,通过“12348”专线电话占74%。
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从数量上看,第一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达5852件,占民事案件的27.6%,其中,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案件达2860件,占这类案件的49%;第二位的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达4535件,占民事案件的21.4%,其中涉及农民工的3350件,占这类案件的74%;第三位的是交通事故案件,达3232件,占民事案件的15%;第四位的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案件,达1251件,占民事案件的6%,其中,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973件,占这类案件的78%。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通知辩护案件达3607件,占刑事案件的76.4%;依申请案件达1103件,占23.4%。在通知辩护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达1719件,占这类案件的47.7%;可能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案件达853件,占这类案件的23.6%;其次是残疾人和一般贫困者。刑事法律援助受援人中,数量最多的是未成年人,达1753人,占刑事受援人总数的36.4%;其次是农民、农民工、女性、残疾人。
行政法律援助案件中,数量最多的是请求社会保险待遇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达77件,占行政案件总数的32.8%,其中涉及农民工的46件,占这类案件的60%。
法律援助接待咨询数量统计中,第一位的是婚姻家庭案件,达32561件,占总数的19%;第二位的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达23237件,占13.6%;第三位的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达14472件,占总数的9%;第四位的是刑事案件,达7935件,占总数的4.7%;第五位的是工伤案件,达7637件,占总数的4.6%;其他类案件达19019件,占总数的11%,主要以土地及房屋纠纷案件为主。
二、纠纷特点及原因分析
(一)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类案件增长显著。今年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首次超过劳动争议类案件,成为案件数量最多的案件类型。主要原因是:一是农村、小城镇大量男性青壮年人口常年外出打工,造成大量妇女儿童留守,夫妻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疏离,婚姻家庭破裂;二是我国传统文化对年轻人的影响力降低,年轻人闪婚、闪离数量增加;三是人们的价值观、婚恋观发生变化,对婚姻生活质量要求日益提高。
赡养类案件较多的主要原因是:我国已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农村老年人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仍然没有被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全面覆盖,特别是残疾或身患疾病的老年人,子女无经济能力依然是解决养老问题的主要因素。
抚养类案件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离婚率增加,导致儿童抚养纠纷增加,特别是农村离异家庭的少年儿童,父母离异后都在外地打工,祖父母年迈,无力抚养,少年儿童较多出现无人监护的情况。很多少年儿童也因此辍学,被迫提前走入社会
(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劳动者权益有待进一步加强。2013年农民工案件7263件,同期增幅为10%。主要原因是:一是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依法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等义务;二是劳动监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强,对相关企业的劳动违法问题执法不到位,致使企业普遍存在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以担保等名义收取不当费用的情况;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提高,很多劳动者愿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四是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面开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对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等案件,采取免予审查、优先受理,一站服务、应援尽援,农民工主张权利案件增加。
(三)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2013年刑事案件数量达4721件,同比增长52.7%。刑事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源于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依申请辩护案件和侦查、起诉阶段通知辩护案件数量从无到有,且近几年将会继续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升与近年来刑事犯罪日益低龄化的趋势相一致,且青少年犯罪的类型主要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恶性刑事犯罪。具体原因是:一是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涌入大城市,而子女依旧留守农村,青少年由于缺失父母关爱和教育,有的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社会各阶层之间流动性降低,低收入家庭子女得不到公平教育机会,这些青少年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铤而走险;三是青少年分辨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影响,违法犯罪后,有的被父母遗弃,失去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出现二次违法犯罪情况。
(四)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财产性案件数量增加,主要涉及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改造。2013年涉及农民的案件数量高达8947件,位居各类受援人类型之首。其中,土地纠纷、房屋拆迁改造纠纷、宅基地纠纷超过50%。涉及农民群体的案件数量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是:一是部分农村集体和农民通过转让、承包、租赁形式对农用土地和宅基地进行处分,在此过程中出现较多的法律纠纷;二是随着城镇化推进,大中城市加大了对城中村拆迁改造力度,小城镇发展建设也加大了对周边农村的土地需求,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三是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加大了农村站点的建设,全省依托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635个,有专门工作人员的达1302个,几乎涵盖了全省的村镇和街道办事处,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和影响力,使广大农民群众足不出村就能便捷的获得法律援助。
(五)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仍然较多。人身损害案件主要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雇员人身损害、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今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增长显著,此类纠纷发生频繁主要原因是我省居民汽车保有量持续提升,各类学校、幼儿园校车数量增加,交通事故率上升,交通事故驾驶人安全意识薄弱,违法违规驾驶尤其是酒后驾驶,高速公路超载超速、农用机动车非法载客等现象较多。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婚姻家庭伦理宣传,做好婚姻家庭矛盾防范,进一步提高全民社会保障。首先,各级政府应加大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和美德的力度,增强家庭成员的责任感,树立尊老爱幼、相互尊重、团结和睦的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婚姻家庭矛盾。其次,有关部门应当对家庭暴力、遗弃、骗婚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更有效地法律制裁;进一步建立健全全民社会保障体系,使幼有所养、老有所依,减少因家庭经济问题引发的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第三,建议民政部门、教育部门、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等部门在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形成联动机制,对轻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以教育为主,保障其获得学校教育的机会,避免未成年人因贫困或家庭原因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进一步畅通劳动者权益纠纷解决渠道。劳动部门、工商部门、司法部门应当联合行动,加强对企业和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用工意识和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强化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高危行业的安全培训和工伤预防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用工企业的处罚力度,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工商、司法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对企业劳资关系的监督管理,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打击力度,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拖欠工资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防止因纠纷得不到及时化解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扩大刑事法律援助覆盖面,进一步关注未成年人法律教育和心理疏导。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法律援助介入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的相关内容,针对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应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按照法律规定介入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更重要的是教育部门应该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加强学校、社区对其法律法规、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疏导,帮助其走上回归社会的正途。司法机关、监狱、民政部门、教育部门以及家庭和社区等要正确对待已犯罪的未成年人,帮助其完成改造,重新融入社会。
(四)各级政府部门进一步扩大《物权法》、各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文明执法,加强纠纷调处力度。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在处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应当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获取被征用人和拆迁人的信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赔偿,杜绝暴力执法,避免与人民群众产生抵触情绪;土地部门、房屋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多部门联动合作,及时有效的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法律援助机构做好相关的法律讲解和疏导,依法调解,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交通安全和生产安全宣传力度,探索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应急处理举措。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公众的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对建筑、煤炭、化工等高危企业生产安全的宣传;企业应当在政府监管下设立农民工工伤紧急救助资金,发生重大工伤事故后用于先行支付受害者医疗费,通过资金救助缓解当事人暂时困难,化解矛盾,依法维权;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积极探索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处理应急举措,及时有效维护工伤、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健康权和生命权。
中共陕西省司法厅党组
2013年12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