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4-04-22 10:07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质监局,西咸新区质监局,省属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加强司法鉴定质量和资质管理,提升机构的质量控制水平,形成规范的司法鉴定监控体系,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按照《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精神,借鉴外省相关试点地区的工作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全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在全省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进一步完善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二、目标要求

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为目的,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不断完善、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并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以下统称为认证认可),利用3年时间率先完成对我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凡新申请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二)已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省司法厅规定的期限,必须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司法鉴定行政机关在开展延续登记工作时,应当根据司法鉴定机构通过认证认可的情况重新审核其业务范围和鉴定事项。

(三)已经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应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进行补充评审,证书时限可与原资质认定证书一致,复评审一并进行。

(四)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之外其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可参照本实施意见,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五)按照统筹兼顾、重点扶持、择优选拔的原则积极推荐高水平、高资质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

(六)认证认可工作结束后,按规定完成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编入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进行公告。

三、职责分工

(一)省司法厅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组织、推荐和指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各阶段的具体活动,督促、指导和推进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协助省质监局建立评审队伍等工作;推荐司法鉴定机构参加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负责与司法部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

(二)省质监局负责省级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组织评审、审批、相关政策指导、评审队伍建设和认证后监管等相关工作;负责与国家认监委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系。

四、方法步骤

(一)学习阶段(2014年3—4月上旬)

重点组织学习司法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国家认监委和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查机构能力认可准则》以及《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等相关文件精神和应知应会相关内容、程序及要求。

(二)准备阶段(2014年4月中旬—6月)

1、按照管理体系运行的要求,做好全省统一组织的人员培训准备工作,包括司法鉴定人、内审员和评审员培训。

2、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的要求,配置必备仪器设备。

3、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建立管理体系,完成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文件等编制工作。

4、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自行组织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在3个月以上),并在此期间做好试运行相关记录,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改进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存在的问题。

5、做好其他相关的准备工作。

(三)申报阶段(2014年6月底开始)

1、申报参加国家级资质认定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先填写申报表,并报请省司法厅商省质监局推荐,向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提出申请,申报条件和工作程序按司发通〔2012〕114号附件办理。

2、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一般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省司法厅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所申请的鉴定业务范围中,每个事项至少有3名以上鉴定人。其中,至少有1名所在专业副高级以上职称的鉴定人;

(3)固定鉴定场所的使用面积应在100平方米以上;

(4)所申请鉴定业务范围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要求;

(5)所申请鉴定业务范围应当通过能力验证;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建立管理体系并运行正常的,填写申报表,由省司法厅推荐,向省质监局提出省级资质认定申请。

3、申报省级资质认定应提交的材料:

(1)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

(2)司法鉴定许可证;

(3)省司法厅的推荐证明(市属司法鉴定机构应经市司法局审核后报省司法厅出具推荐意见);

(4)证明申请者身份、法律地位的相关文件;

(5)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6)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7)不同专业的典型鉴定文书两份;

(8)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体系内审报告和管理评审报告;

(9)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鉴定人员、管理人员劳动关系证明;

(10)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11)鉴定人员资质证明文件;

(12)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评审阶段(2014年10月开始)

1、按照申报要求,分别由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质监局依据国家认监委和司法部共同发布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相关准则组织评审。

2、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相关问题,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确认工作,并上报国家认监委、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省质监局验收审批。

(五)总结阶段(2016年底)

全面总结工作经验,大力表彰和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相关人员,审核和编制通过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册并进行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是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精神、加强司法鉴定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司法鉴定机构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是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司法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确保认证认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督导,要把认证认可工作与司法鉴定执业实施质量控制、规范管理和资质评估工作结合起来,把认证认可结果作为行业准入、执业监管和质量评价的重要条件、重要依据和重要内容;省质监局工作机构要加强对认证认可工作的组织评审、证后监管等相关政策宣传、审批服务;鉴定机构要按照认证认可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工作落实,确保在时间紧、任务重、困难多的情况下,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认证认可工作扎实推进。

(三)注重取得实效。省、市司法行政部门和质监部门、鉴定机构要采取有力措施,协调做好日常业务开展和认证认可工作。要以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为契机,立足于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着眼于司法鉴定行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自身建设,加大经费投入,增强服务能力,努力克服困难,积极创造条件,确保认证认可工作真正收到实效。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3日

国家级省级资质认定和认可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