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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时间:2012-11-22 17:01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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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 西 省 司 法 厅

关于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

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

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的公告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司法部通知精神,现就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于11月22日公布。省司法厅委托各市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应试人员考试成绩。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为方便应试人员查询考试成绩,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委托有关媒体提供成绩查询服务。应试人员可自11月22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查询本人成绩,电信用户请拨打16899800,联通用户请拨打11699800。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地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分为四档,其中: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为280分;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的自治州、自治县合格分数线为305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个省所辖县(市、区)合格分数线为310分;除上述10省(区)外,全国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315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应于2012年11月24日9时至12月4日24时,登录司法部网站(http://www.moj.gov.cn),填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相关信息,自动生成《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2012年12月16日至30日,到报名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程序后,应于12月16日至30日,到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普通高等学校2013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件原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4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材料原件经司法行政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附:各市司法局咨询电话:

西安市司法局 029-86786808

宝鸡市司法局 0917-3260867

咸阳市司法局 029-33575924

铜川市司法局 0919-3185794

渭南市司法局 0913-2183294

延安市司法局 0911-2211312

榆林市司法局 0912-3238394

汉中市司法局 0916-2626140

安康市司法局 0915-8168959

商洛市司法局 0914-2381152

 

 

                                                                      201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