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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司通[2007]21号
时间:2012-02-27 13:26
来源: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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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杨凌区司法局、依法治市(区)办公室: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普法办[2007]2号)以及陕西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陕整规字[2007]8号)精神,省司法厅、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于2007年4月20日—26日“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期间,集中组织配合开展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活动主题

  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

  二、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提高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广泛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 宣传重点

  宣传活动要突出宣传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国保护知识产权

  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保护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以及《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三)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经验和成效;

  (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及启示。

  四、 时间安排和主要形式

  “宣传周”活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07年4月19日前)。主要进行前期宣

  传和组织筹备。

  (二)实施阶段(2007年4月20日—4月26日)。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治理部门要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

  开展好各种宣传活动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围绕今年的宣传重点,集中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宣传活动,可采取以下主要形式: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场法制讲座、法制报告;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现场咨询活动;结合今年开展的“法律六进”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送法活动,发放《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读本》、宣传资料;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展专题宣传。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27日—4月30日)。

  五、 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

  发展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活动的重要意义,推进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落实,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收到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紧扣主题,抓好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推进行政机关、城市社区、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村镇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切实提高全社会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通过宣传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地要制定确实可行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要主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地要围绕宣传活动主题,注意收集和保留活动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认真做好宣传活动总结,于4月30日前将活动的简要情况报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

  联系电话:029-87293972

  传真:029-87293224

                                                                           陕西省司法厅

                                                                      中共陕西省委依法治省办

                                                                           2007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