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司法局:
按照《司法部关于做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院校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作要求);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第38号),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陕西省50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陕西省所辖的其它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和区),我省共89个(附件一),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陕西省范围内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在西安市报名参加考试。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规定,各市在报名过程中,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可不作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条件的具体掌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报名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掌握,严禁擅自对报名条件进行变通和解释,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不得办理报名手续。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根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对于报名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报名学历条件的认定,应当以报名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报名人员在报名时不能提供相应毕业证书的,原则上不予报名。
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的,须按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的毕业证明报名。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格式证明(主考院校格式证明可与报名表同时下载)报名。考试结束,成绩合格人员应在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不能在规定期限提交毕业证书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2、对于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通和解释。各市在审查报名人员学历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掌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承认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3、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第38号),国务院审批确定的陕西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陕西省所辖的其它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和区),可以将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其中的法律专业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学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4、各市在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进行审查时,对所持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承认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进行查询后仍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别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方式与时间
陕西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方式与上年度相同,报名人员必须在网上进行预报名,然后到报名现场进行确认。
1、网上预报名时间为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进行网上预报名,并打印含有本人信息的报名表。(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2、我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除西安市为7月3日至20日外,其它市均为7月5日至20日。
(四)报名地点
1、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并领取准考证。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对于因户口迁移、工作变动或学习(进修)等原因造成的户籍暂未确定的人员,各市应本着方便考生报名的原则处理。
2、户籍在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它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3、户籍在非放宽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因不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不得在放宽地区报名参加考试。
4、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笫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部队的考生,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持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介绍信,可在当地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考试。
(五)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预报名时下载打印),不能提前下载、打印报名表的,须提供网上报名的序号。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公民,仅持护照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持护照人员报名时还需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户籍证明。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
4、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六)报名工作程序
各市报名点在对报名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时,应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1、现场审核报名人员材料;
2、根据报名人员提供的网报号进行报名信息审核;
3、打印报名表,由报名人员签字确认;
4、收取报名费;
5、为报名人员摄像,应为1寸(3.6×2.6cm)标准像,露出双肩双耳,摄像最好利用自然光,如果光线不足须适当打光;
6、打印准考证。
整个流程最好实行一场式,不要分开各设单独房间进行,防止替考等现象产生。
(七)报名费的收取和使用
陕西省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费收取标准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各市司法局务于8月10日前,一次性缴清考试费,保证司法考试的正常运转。
考试报名费应用于考试组织实施工作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本人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所交报名费不再退还。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2007年9月15日、16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5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5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16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16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份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含法律文书写作)。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结束后,司法部将在9月17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自试题、参考答案公布之日起至9月20日至25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四)考试的组织与管理。为确保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考试期间的组织管理工作重申如下要求:
1、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对试卷接收、运送、交接、保管、分发、启用、答卷返送和监考、督考等工作,各市要认真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等规定执行,确保职责明确,措施得力。
2、加强培训,提高工作水平。要高度重视并加强对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工作责任心。各市要在考试报名、考试举行等阶段性工作开始前,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并保证培训工作的质量。
3、做好试卷管理工作,确保试卷安全。各市要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保密和工作纪律的教育,严格制度,责任到人。存放试卷的场所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在试卷回收和返送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认真履行有关手续,明确人员职责,切实杜绝试卷漏送现象。
4、严肃考场纪律,严厉打击作弊行为。各市要强化责任,加大监考力度,积极利用科技手段防范作弊。对考试开考后60分钟至90分钟之间交卷的人员要在考场记录单上予以记录,并在下一场考试中重点监考。严禁应试人员随身携带手机及其它通讯工具参加考试。涉及有关组织作弊的,要严肃查处。对于监考人员不尽职尽责的,要及时予以调换;对于工作人员串通作弊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5、加强对考试工作信息和数据的管理。各市要严格执行司法部有关规定,对应试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数据,要作为工作秘密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对工作人员擅自对外提供考试工作情况、内部文件、资料及应试人员信息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要加大对外宣传的控制和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对外口径不一致或私自泄露信息的情况。
三、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该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厅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四、评卷与考试成绩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五、录取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证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六、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司法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
在香港和澳门设立考区、考场、举行考试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法务司安排香港、澳门的有关机构承办。
有关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具体事项为: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它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愀郾嗽碧峤坏纳矸葜ぜ从〖刖泄泄と斯ぃ泄泄と嗣タ上蛑泄泄と耍ㄏ愀郏┬岵檠话拿疟嗽碧峤坏纳矸葜ぜ从〖刖拿盘乇鹦姓げ棵呕蚰诘厝峡傻墓と斯ぁT渭庸宜痉际缘南愀邸拿啪用瘢渖矸葜ぜ丫さ模擅庥谥匦陆猩矸葜せ蛏矸葜っ鞲从〖墓ぁ?
2、学历条件。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机关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院校或者外国高等院校学历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证明。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院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经学历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作出相关承诺。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即中国留学网,网址:http://www.cscse.edu.cn)。
报名时,所提交的学历(学位)证书、认证证明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交报名承办机构留存。
(二)报名地点与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对港澳居民实行网上预报名和现场报名。
在陕西省内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澳门报名,也可以在西安市司法局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在西安市司法局报名的,须提交在陕西省内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证明。
(三)考试地点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有关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有关机构设置的考场参加考试。
在西安市司法局报名的,在西安市司法局安排的考场参加考试。
(四)其它事项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简体汉字印刷,香港、澳门应试人员在填写本人信息和答题时,可自行选择使用繁体汉字或简体汉字。
2、有关香港、澳门居民参加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其它相关信息,由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另行公告,应试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获取;应试人员对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咨询可直接向香港、澳门有关机构咨询。
七、现役军人报名考试工作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仍按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八、工作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将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家司法考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操作规程,要继续保持和发扬以往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中的优良作风,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认真负责、强化监督,做到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确保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在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组织、考点和考场设置、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试卷返送、成绩公布与发放、资格证书申领等各项具体工作中,各市要严格按照司法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进行,并按《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附件二)规定的时间进度完成有关工作。各市应在报名确认工作开始前联系好考点、与考点签订好协议并及时报告省厅。要坚持和完善考试工作责任制,严格考试纪律和工作纪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切实杜绝考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现象,努力做到万无一失。
各地在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中遇有问题,要及时报省厅。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第38号)确认的陕西省89个学历放宽地区
二、《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2007年5月31日
附件一:
《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
确认的陕西省89个学历放宽地区
蓝田县、周至县、户县、高陵县、印台区、耀州区、宜君县、陈仓区(宝鸡市)、凤翔县、岐山县、扶风县、眉县、陇县、千阳县、麟游县、凤县、太白县、三原县、泾阳县、乾县、礼泉县、永寿县、彬县、长武县、旬邑县、淳化县、武功县、华阴市、临渭区(渭南市)、华县、潼关县、大荔县、合阳县、澄城县、蒲城县、白水县、富平县、宝塔区(延安市)、延长县、延川县、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甘泉县、富县、洛川县、宜川县、黄龙县、黄陵县、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榆阳区(榆林市)、神木县、府谷县、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汉滨区(安康市)、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附件二: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时间表
序号 | 时 间 | 周期 | 工 作 内 容 |
1 | 6月3日 | 省厅发布考试工作通知和考试公告 | |
2 | 6月5日 | 1天 | 省厅召开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工作会议 |
3 | 6月5日—20日 | 16天 | 网上预报名 |
4 | 6月30日前 | 各市将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考点考场设置情况报省厅考试办 | |
5 | 7月3日—20日 | 18天 | 现场确认并发放准考证 |
6 | 9月8日前 | 1、召开全省考试考务工作会议; 2、各市安排好试卷接收地点、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省厅考试办 | |
7 | 9月13、14日 | 2天 | 各市领取试卷 |
8 | 9月15、16日 | 2天 | 考试举行 |
9 | 9月17日、18日 | 2天 | 各市返送试卷及考试情况表至省厅 |
10 | 9月17日上午8时 | 司法部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 |
11 | 9月20日—25日 | 6天 | 试题参考答案异议期;参考答案议异审查,确定标准答案 |
12 | 11月20日前后 | 提出成绩分析报告,报告评卷结果;公布合格线;开始受理分数核查申请 | |
13 | 12月20日前 | 完成分数核查工作,下发核查后的成绩 | |
14 | 12月1日—12月20日 | 20天 | 申请资格证书 |
15 | 12月21日—12月25日 | 6天 | 各市报送资格呈报表 |
16 | 2008年1月至2月 | 60天 | 审核、制作、发放资格证书;年度工作总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