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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公告
时间:2011-12-08 13:11
来源:教育考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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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公告

第2号

  依据司法部有关通知、公告,现就我省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绩公布、查询与核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司法部于11月18日公布。应试人员考试成绩以司法行政机关书面通知为准。

  应试人员可自11月18日上午8时,通过司法部网站—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和声讯电话(16899800)查询本人成绩。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报名市司法局提出分数核查的书面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分数核查范围包括试卷四和参加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考试但无考试成绩的试卷。考试成绩经核查并已书面通知本人的,不再次核查。应试人员逾期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二、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合格分数线为315分(详情请登陆中国普法网查阅司法部公告)。

  三、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应试人员达到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的,自2011年12月16日起15日内,向报名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自12月16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报名资料调转至户籍所在地的确认手续,向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

  普通高等学校2012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取得毕业证书后向报名市司法局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具体时间和办法另行公告。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如实填写《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

  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近期同一底片2寸(46mm×32mm)免冠彩色证件照片3张。

  (五)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经审核符合授予条件的,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视为自行放弃,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办理。

  四、其他

  未尽事宜请参照司法部公告。各市咨询电话为:

  西安市司法局:029-86786807 13992893715

  宝鸡市司法局:0917-3260867

  咸阳市司法局:029-33575924

  铜川市司法局:0919-3185794

  渭南市司法局:0913-2183294

  延安市司法局:0911-2211312

  榆林市司法局:0912-3238394

  汉中市司法局:0916-2626140

  安康市司法局:0915-8168959

  商洛市司法局:0914-2381152

  陕西省司法厅:029-87293398

                                                                  201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