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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73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5-10-29 16:45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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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推广ESG合规管理体系助力律师行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2025〕739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ESG是英文Environm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公司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于2004年在联合国的一份报告中首次被正式提出。目前,律师行业适用ESG标准仍处于探索阶段,并无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指引,国内部分律师事务所对构建ESG合规管理体系进行了初步探索。总体上看,律师行业借鉴ESG理念,对增强律师事务所社会责任,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加强ESG理念及国内外ESG实践宣传”建议。我厅将指导省律师协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邀请专家学者对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深入解读,谋划举办律师事务所构建ESG合规管理体系研讨会和培训讲座,帮助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深入理解ESG理念。同时,组织有意愿的律师事务所对已建立ESG合规管理体系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走访调研,就律所承担环保义务、履行社会责任、强化内部治理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我省律师行业对 ESG理念的认知和实践能力。

二、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发布标准化ESG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建议。经了解,目前国内企业ESG标准化建设仍处于初创阶段,规范层面仅有针对部分上市公司的强制披露规定,而律师事务所在性质上又与企业存在区别。《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中提出“引导和推动企业和其他组织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健康有序进行。”2025年5月我厅印发了《陕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其中对“社会责任”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律师事务所在公益活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建设要求。我厅将充分借鉴ESG理念的相关内容,引导律师行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同时,在我们正在推进的培育“三个一流”律师事务所工作中,将把律师事务所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作为重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将参考ESG标准的相关内容,引导律师事务所切实提升社会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助力“三个一流”律师事务所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三、关于您在提案中提到的“在律师事务所年审程序中增加ESG报告审查”的建议。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第6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主要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情况”规定,考虑到发布ESG报告不属于法定义务和我省律师行业发展实际,我厅认为目前不宜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增加ESG报告审查环节。《陕西省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指引》第717条规定“鼓励律师事务所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积极展示律师事务所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具体行动、成效及未来规划”,我们将组织专业力量,对上海等省市已经发布ESG报告的律师事务所开展学习调研,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主动向社会披露ESG报告。同时,选取部分报告在陕西律师网上公开,提炼先进经验,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律师事务所不断提升ESG理念意识,增强综合实力。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推进ESG理念在我省律师行业的宣传应用,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助力全省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10月24日

(联系人:杨黎钊   电  话:87293403  1862926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