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西萍委员:
您在省政协第十三届陕西省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禁止法律服务公司非法攀附律师事务所名义承揽业务的提案》(第〔2025〕115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部分法律服务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律所品牌名称、字号及标识承揽业务问题,已成为扰乱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突出隐患。
从市场准入角度看,法律咨询服务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7239小类,为一般事项,无需前置审批。依据200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明确废止此前三部涉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表示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商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法律咨询公司设立正式取消司法行政前置审批,转变为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模式。市场监管部门虽依据相关规定对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企业名称进行了排查整治,且登记注册时对涉及法律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统一表述为“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但仍难以完全杜绝部分公司打擦边球的现象。
从实际经营层面分析,此类非法攀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式:一是在名称、标识上误导消费者。部分法律服务公司通过精心设计公司名称、标识,使其与知名律师事务所极为相似,或是在宣传中刻意模糊自身与律所的区别,误导消费者以为其就是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而承接业务。二是冒充律师开展业务。一些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以律师名义与客户沟通、洽谈案件,甚至代理诉讼。三是超范围经营。依据规定,法律咨询公司业务范围主要是提供法律信息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不能直接代理诉讼、出庭辩护。然而,现实中不少公司违法承接诉讼案件后,再转包给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从中赚取差价,充当“掮客”“中介”角色。
这种非法攀附行为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对于消费者而言,因误信这些非法机构,权益极易受损。同时,由于这些公司收费不规范,消费者可能付出高额费用却得不到相应服务。对于正规律师事务所来说,此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非法机构以低价、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抢夺业务,挤压了正规律所的生存空间,损害了律所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信誉。从整个法律服务行业来看,扰乱了正常的行业秩序,使得行业信任度下降,阻碍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落实举措
经了解,司法部正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相关制度,部署对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我厅也将立足职能,结合我省实际,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协作。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司法部相关文件下发后,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边界和名称、字号的使用规定,从源头上阻断非法攀附通道。同时,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法律咨询公司擅自变更办公地点、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查处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等问题,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强化行业监管与指导。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与管理,督促律师事务所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及时对非法攀附行为进行维权。定期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品牌保护培训,提升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加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推广活动,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三是完善投诉举报与处理机制。推动出台《陕西省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与处理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查实的非法攀附行为,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等部门,并协助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跟踪案件处理进展,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结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举报数据,梳理非法攀附行为的特点和趋势,为开展针对性监管工作提供依据。
四是加强行业宣传与教育。利用司法行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公司的区别,普及辨别非法攀附行为的知识,提高公众的认知能力。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行业警示教育活动,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向法律服务公司和从业人员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警示其不得从事非法攀附行为。引导律师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推动形成良好的行业风气。
加强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管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在落实上述措施的过程中,我厅将密切关注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规范有序,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更大力量。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9月12日
(联系人:杨黎钊 87293403 1862926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