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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392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4-10-10 14:2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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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金冈委员:

您在政协第十三届陕西省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出台我省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票抵扣经营成本实施细则的建议》(第〔2024〕392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近年来,我厅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司发通〔2019〕105号),组织、引导、支持全省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明显工作成效,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一是积极参政议政,保障立法执法。2018年开始,每年选派优秀律师为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履职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组织发动全省律师积极参与立法、法治督察、行政执法检查,参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和议案调研论证,担任各级党政机关法律顾问。377名律师以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身份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省律协设立政府(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行政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律师参政议政专门委员会,组织1253名律师为非法律专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履职免费担任法律顾问。二是聚焦营商环境,服务创新发展。持续组织律师事务所结对服务全省重大项目建设,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免费为企业决策提供合法性审查、政策解读、普法宣传、内部治理等公益法律服务。建立“万所联万会”合作机制,选拔60余位专业律师组成讲师团,精心筛选117个公益法律培训课题,发动96家省直律所与120家省工商联所属商会结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组织72名优秀律师为在陕两院院士结对免费担任法律顾问、81家优秀律师事务所为秦创原81家重点科技创新企业结对提供公益法律服务。三是参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深化与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建立律师参与诉讼服务和矛盾化解机制,组织选拔113名律师组成值班律师专家库、100名律师组成矛盾化解律师专家库,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在各级政府信访大厅、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均设立了律师值班室,向来访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律师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实现刑事辩护应援尽援。四是参与基层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整合西安地区优势律师资源,相继组织48家省直所126名党员律师援助安康、汉中252个偏远村担任村(居)法律顾问,9家律师事务所与安康市镇坪县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了“一对一”帮扶协议,20家律师事务所在镇坪县曾家镇阳河村开展“两认两帮、两包两扶”行动,与135户贫困户建立了结对帮扶关系,包销认购农副产品近100万元,筹集资金40多万元帮助50名大学生和单亲留守儿童解决就学困难。五是创新服务形式,打造普法品牌。组织全省律师开展“三秦律师在行动 宪法精神入人心”“陕西律师齐动员 深入宣讲民法典”等公益普法活动,动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六是聚焦民生实事,积极为民解忧。持续组织全省律师开展“尊法守法 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宣传讲解《民法典》《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为农民工提供咨询解答、代写文书、调解仲裁、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引导、帮助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持续开展公益志愿活动,选派29名律师参加司法部组织的“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和援藏工作,支持我省律师事务所在西藏、新疆等地区设立4家分所。

二、我省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也存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企业与律师事务所不一致、法律援助案补助标准较低、地方财政保障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经费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成本费用,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同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律师在从事公益法律服务会计核算时,由于没有相应票证,而无法准确核算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承担的成本费用,导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成本费用增加且很难计算,影响了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持续有效深入开展公益法律服务。

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在税收政策中律师事务所不能享受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登记的企业,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许可,不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登记的企业类型范围,从而形成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虽同等依法纳税,但在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又与企业不一致。二是在税收政策中律师事务所无法享受简易征收增值税。根据我国税法有关规定,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如果提供咨询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实践中,律师事务所的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咨询服务,但由于律师事务所不属于非企业性单位,而不能享受简易征收增值税的优惠。三是在税收政策中无法准确核算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成本费用。律师执业包括代写法律文书、审查合同、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开庭、差旅费等办案成本,以及律协会员会费、学习培训费、业务拓展费等相关费用。但是,国家税务部门在计算律师个人所得税标准中,规定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不得超过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规定的扣除比例不能完全覆盖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实际成本费用,加剧了因成本费用扣除问题所产生的税负不公平的问题。对于律师事务所支持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和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其投入大量时间、精力、智力等成本费用又无法实现量化,增加了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所产生的大量无法量化的成本费用,加之政府财政规定的法律援助补助标准达不到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的成本费用,其产生大量且无法量化的成本费用又不能纳入国家税务部门抵扣比例,超出的成本费用还需要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自身承担。

三、推动解决律师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相关问题主要措施

一是争取立法支持。我厅将积极向司法部反映实践中律师事务所在税收方面存在的相关问题,争取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律师事务所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持与企业在国家税收政策上的一致性,争取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税收问题的政策支持。

二是加强调研规范。由省、市律师协会及相关专业专门委员会组成调研组,对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情况开展调研,重点对公益法律服务的对象、范围、性质、类别、成本费用组成、费用来源和公益法律服务的内容、标准、质效、对象评价和社会影响等方面开展调研,尽最大限度细化量化核算成本费用,为国家税务部门扩大在计算律师个人所得税时公益法律服务的成本范围、增加扣除比例提供第一手参考材料。同时,省厅和省律师协会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进行规范,增强公益法律服务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以积极作为赢得全社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的支持,争取国家及省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的政策支持。

三是加大推动力度。会同省税务局、省律师协会召开392号提案座谈会,进一步协商推动落实举措。借鉴北京、上海等地经验,研究出台《陕西省司法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律师开展公益法律的基本原则、服务范围、工作保障等方面内容,支持和鼓励更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开展公益法律服务,调动律师队伍开展公益法律服务中的积极性。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4年9月30日

(联系人:关建武    电话:029—87293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