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洁委员 :
首先,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关心重视。您提出的 《关于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措施的提案》 (第7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5年7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开展了检察公益诉讼的试点。试点成功后,2017年6月,全国人大修改民事诉讼法,把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检察公益诉讼写入法律。从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是最初确定的“法定领域”,也是目前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数量最多、案件类型最丰富、覆盖面最广、社会影响最大的领域。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赔偿,还是生态环境损害中的赔偿,都离不开司法鉴定。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文,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随后,司法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准入登记、规划布局、执业监管、专家库管理等方面都制定了相关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和部署要求。
二、答复意见
(一)关于全面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法律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问题
一是提高律师队伍业务能力。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有效方式,也是全方位多角度参与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有效途径。省司法厅和律师协会高度重视律师专业能力培训, 2023年以来,先后组织50名律师到厦门大学、77名律师到浙江省进行学习培训,不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业务知识学习,引导律师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凝聚保护合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二是提高司法鉴定能力水平。近3年来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专业教育培训5个班次520多人,编撰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汇编 (上、下册),指导开展相关业务。同时,联合法院、检察、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召开工作会商协调会,着力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司法执法合作交流,提高专业人才业务能力,为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高、可选择机构有限、覆盖领域不广泛等问题
一是费用过高和机构有限问题。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于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和依据,同时受执法和办案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影响,存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本较高、机构较少、收费难度较大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2年以来,我省确定了陕西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恒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陕西延安汇康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陕西汉中地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陕西中检西北生态技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等6家在公益诉讼中不预先收费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主要承接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磋商赔偿司法鉴定工作。近三年,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6件,有效缓解了检察机关的经费压力。二是覆盖领域不广泛问题。目前,我省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11家 (其中西安5家,宝鸡、汉中、安康、榆林、延安、杨凌示范区各1家),司法鉴定人169名 (其中专职鉴定人81名,兼职鉴定人88名,高级职称占60%以上)。业务涵盖污染物性质、地表水和沉积物、空气污染、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以及其他 (振动、噪音等)环境损害鉴定等6个专业领域。 2021年以来,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我省按照以上6个专业领域,建立了由96人组成的专家库,积极组织开展业务服务。全省办理环境损害鉴定案件共167件,受理相关专业技术咨询、提供意见共494件,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客观、公正、独立的鉴定意见和科学证据。
(三)关于律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提供专业服务问题
一是健全律师参与检察公益诉讼机制。进一步探索律师以环境公益诉讼志愿者身份参与公益诉讼,协助检察机关做好环境公益诉讼线索提供、取证协作、法律咨询等工作。持续完善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加强律师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组织保障,积极发挥律师法律专业职能优势,努力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志愿服务工作,切实发挥广大律师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彰显律师价值。二是将环境公益检察诉讼纳入律师法律援助范围。认真贯彻落实 《法律援助法》,将环境公益检察诉讼、经济困难群众以及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申请人说明经济困难状况并进行个人诚信承诺,法律援助机构核实后提供相应法律援助服务。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通知法律援助的,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按照规定指派律师承接环境公益诉讼、政府磋商赔偿等法律援助服务,畅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渠道。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措施,我厅将着力抓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专业培训力度,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细化能力考核机制,完善质量评估体系。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专业领域的律师、司法鉴定人的教育培训,定期进行执业能力考核。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专家库,及时将优秀律师、司法鉴定人和相关专家纳入专家库,发挥专家在政策咨询、质量管理、行业监管等方面的作用,打造一批作风优良、专业精通、勇于担当的法律服务队伍。
二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通过开展法律服务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等工作,对律师、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行业加强执业监管。按照司法部 《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等要求,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严格进行评审登记,常态化开展执业年度考核和诚信等级评估等工作。针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信访投诉案件等开展重点评查,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律师、司法鉴定人等执业行为严肃查处,确保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
三是健全公益诉讼机制,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畅通的法律服务渠道。进一步完善工作会商制度,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沟通协调,联合组织生态环境执法与司法培训,互相通报信息和行业动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构建多方参与、协同发展的格局。推动建设检察、律师、司法鉴定公益诉讼服务平台,畅通相关专业领域律师和司法鉴定服务渠道,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监督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共同推进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陕西平安陕西美丽陕西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7日
(联系人: 王高雄 电话: 029—87292071 139911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