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构建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议》已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建议中与我单位职责有关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公证失信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并进行联合惩戒等方面
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证行业健康发展,2018年11月,司法部已经发布《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证当事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提出:1、司法行政机关对存在严重违反《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失信公证当事人,依法依规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公证当事人存在违法失信行为且情节较轻的,可先纳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2、司法部负责对全国涉公证当事人黑名单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根据职能负责本地区黑名单管理工作。3、坚持“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认定黑名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黑名单的公布、信用修复、异议处理、退出等工作。4、认定为列入黑名单的公证失信当事人的相关信息应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关于对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该文件中亦就公证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名单退出与权益保护等作出规定。
鉴于上述文件的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我厅将就后续问题的处理提请司法部批示,推动我省严重失信公证当事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
二、关于增设全省公证行业内部失信当事人资料库、做好信息保护、建立公证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
根据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国公证失信当事人黑名单信息系统,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做好信息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各认定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录入、查询、维护和使用信息,确保信息真实,严防信息泄露。在提请司法部批示后,我厅在具体工作的开展中,将切实负责系统构建及信息保护等工作,并联合陕西省公证协会、陕西省信用管理等部门,切实落实公证失信当事人信息保护、信用修复等机制,促进我省公证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规范建立与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