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对省十二届政协三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20-05-13 14:4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雷西萍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议的提案》(第12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诚如您在提案中指出的,增强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能力,对于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应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民营企业特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我省在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相关立法、制度建设过程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工作中认真思考,积极吸纳。
  一、关于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体制机制
  (一)我省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现状
  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加强和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成为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问题。新一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完成后,新组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全国知识产权管理职责进行了重新整合,我省也重新组建省知识产权局,实现了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的综合管理。近年来,我省相继出台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主要有:2003年,陕西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专利条例》(2010年修正,2012年修订);2006年,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3号);2010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2018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实施意见》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的特殊性
  我国立法法划分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从我国立法法的体系来看,“民事基本制度”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范畴。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调整各类知识产权的产生、保护、使用等民事活动的知识产权法,属于基本民事制度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目前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已经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法规是各地知识产权立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地方的相关立法应遵循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地域性,对于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应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保持一致。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地方立法可以规范的空间很小,尤其是有关知识产权的实体性权利,地方均不能自行设定。
  尽管知识产权立法一直采用民事特别法的立法方式,但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管理方面,地方立法仍有一定空间。一方面,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制度,如具体的行政管理及执法等,并不涉及民事基本权利,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我国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各地在知识产权基本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方面客观上也存在不同,因此依据立法法第四章划分的地方立法的权限和范围,各地可以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做出因地制宜的规定。
  (三)我省知识产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不足
  随着知识产权工作的深入发展,目前我省现有的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已不能与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要求相适应。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仅有《陕西省专利条例》,该条例虽经两次修改,但保护对象单一、保护范围狭窄,与当前知识产权保护的总体目标有较大差距。有关地理标志的政府规章有《陕西省地理标志保护办法》,但该部规章施行已超过十年,主管部门已发生变更和调整,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亟待修订。目前在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等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和行政管理领域,我省还存在地方立法空白。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发挥职能优势,进一步调研论证,深度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努力通过完善立法,丰富制度。严格遵循立法法所划定的地方立法权限,恪守不与上位法抵触的原则,在此界限和原则之下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作用。针对我省实际问题和需要,在促进知识产权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方面依法立法。在此基础上,加强创新,突出地方特色,有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及相关政策的具体实施。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正在进行修订。待新法施行后,我厅将按照立法法规定,抓紧调研,按照省人大统一安排,适时启动《陕西省专利条例》的修订工作。
  二、关于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政策体系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响应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积极发展民营企业”的号召,民营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繁荣阶段。国家在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同时,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制定了多项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优化了执法质量,加强了司法保障。我省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3月印发了《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从促进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等八个方面支持和推动全省民营经济依靠知识产权实现高质量发展,民营企业受益匪浅。
  目前国家和我省有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主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分布于多部文件中,导致民营企业在创新研发激励政策信息获取方面难度较大;大部分激励政策仅适用于特定时期、特定条件、特定人群,适用周期短、可操作性低、重叠交叉政策多;民营企业由于自身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的特点,缺乏专利的申请意识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自主知识产权流失严重。针对这些问题,也迫切需要以颁布专门性政策规范或发布指导性案例等方式,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保护。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知识产权局进一步完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与政策体系。细化对民营企业发展有利的创新研发激励政策,建立长期激励政策为主导的政策机制,以保证民营企业发展的长远性、持续性和稳定性;适时制定专门针对民营企业创新研发激励政策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加大对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扶持力度,从法规、政策层面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蓬勃发展;谨慎处理有关利用行政措施促进和激励知识产权发展的内容,按照市场化改革的思路和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导向,减少对市场竞争的不必要干预,同时加强管理、服务和执法方面的规范,以保障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良性运作。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关注法治政府建设发展,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4月22日

(联系人:张薇,电话:87292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