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 别:B
签发人:李艾平
尊敬的杨磊委员:
您好。感谢您对我省公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保障公证核查权利,扩大公证核查权限的建议》(第15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公证核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公证机构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及证明材料等有法定的核实权利,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进一步保障公证核查权利,扩大公证核查权限,有助于提高公证机构的公证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对高效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有助于提高公证质量,保障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与实施;也有助于减少公证核查给相关单位带来的不便,减轻相关单位的协助负担。
近年来,我厅十分关注公证核查问题,并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公证核查权限的保障与扩大。
(一)我厅已协助省公证协会与省民政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省民政厅为省公证协会开通了省内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端口,公证机构可凭公证受理回执,通过省公证协会端口实时在线查询公证当事人在省内的婚姻登记信息,大大减少了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婚姻状况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了婚姻状况公证、继承权公证、合同(协议)公证等常见公证事项的公证质量和公证效率。
(二)根据《司法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8〕132号)精神,我厅已与省自然资源厅对接,沟通我厅与省自然资源厅的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问题,并已取得初步成效。目前,西安市不动产登记局已在部分公证机构设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机,一方面,大大方便了公证当事人查询住房信息、打印不动产登记簿等;另一方面,也大大方便了公证机构核实当事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提高了不动产相关公证的公证质量和效率。
(三)对于各公证机构零散的协助查询请求,我厅也一直积极配合,如协助公证机构通过司法部向外交部核实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委托书公证书,解决跨级核查面临的障碍;向其他省份司法厅发送公证委托核实申请,解决跨省核查面临的障碍等。
二、我省公证核查权限的推进计划
尽管近年来公证核查机制建设已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诚如您所言,在目前的公证实践中,公证机构行使核查权利时仍然面临很多限制,比如仍有很多部门以“只接受当事人本人或公安、法院、检察院申请”、“保护当事人个人信息”等为由拒绝协助公证机构核查;有的部门即使答应核查,也往往要求公证人员邮寄协助核查函原件,甚至要求公证人员上门核查。如此一来,一旦遇到市外核查、省外核查,公证机构需要承担的核查成本大大提高,对于出生、亲属关系、委托等收费较低的公证事项,核查成本往往大于公证收费,公证机构入不敷出的情况并不少见。因此,进一步保障公证核查权利,扩大公证核查权限迫在眉睫。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着力推进我省公证机构核查权限的保障与扩大。
(一)我厅将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我省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方面,将积极推进我厅和省自然资源厅建立“点对总”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将推动我省各司法行政机关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级部门间建立“点对点”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提高公证服务和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我厅将进一步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档案馆(局)进行交流沟通,力争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制定长远、可行的信息查询共享方案,便于公证机构核查当事人户籍信息、学籍信息、出生及死亡信息等常见公证信息。此外,我厅还将着力推进与相关部门建立网络查询平台,提高核查效率;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或部门,建立电话查询、函件查询、现场查询、委托查询等机制,最大限度确保查询效率及质量。
(三)我厅将加强公证机构间委托核实的宣传与指导,鼓励各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当地公证资源优势,接受并协助异地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展现公证同行的凝聚力,保障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我厅将加强对下级部门和公证机构的监督与指导,制定并落实共享信息泄露和滥用的追责机制,加强对信息共享工作各环节、全过程的监管,在保障公证机构核查权利的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信息安全。
再次诚挚地感谢您对我省公证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4月26日
(联系人:苗雪艳 029—97294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