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 565 号[社会建设领域 类]
提案者 | 马忠科 | 界 别 | 陕西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 |
提案类别 | 大类:社会建设领域 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 提案来源 | 本人撰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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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由: | 关于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提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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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小组意见 | 拟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司法厅办理。 | |||
负责人: 年 月日 | ||||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 同意 | |||
负责人: 年 月日 | ||||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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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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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案人信息
姓名 | 界别 | 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 电 话 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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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提案
内容: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废止了《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自此,颁布于1991年、适用了25年的“强制公证”规定做法作废,这也意味着,今后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公证成为办理继承(受遗赠)申请人的可选项,由其自行选择是否公证。根据司法部最新规范,广州于当年8月率先取消房产继承过户强制公证,北京市也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受到市民欢迎和支持。
一、取消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消除了“公证难”。多年来,老百姓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都会被要求开具诸多证明,如“被继承人已经死亡”证明、“被继承人没有私生子”证明等,有些“奇葩证明”因为难以提供,当事人在“跑断腿、磨破嘴、操碎心”的情况下都难以如愿。不再强制公证,给老百姓维护财产继承权益扫清了障碍。
二、取消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消除了“公证贵”。2013年前,我国公证收费按受益额的2%收取,2013年后有所下调,按受益额比例分段收取费用,标的为100万元的房产,为一纸公证就要支付将近1万元。不再强制公证,给老百姓节省了开支。房产继承强制公证手续繁琐、花费巨大。房产等遗产继承能否顺利进行,关乎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财产权益,而强制公证不再是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这体现了对老百姓继承权、财产权的充分尊重,也正是司法部要求废除强制公证制度的原因所在。但是,目前陕西省还没有按照司法部最新规范要求取消房产继承登记强制公证。
因此,我建议: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应根据司法部最新要求,尽快出台和实施我省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规范要求,取消房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强制公证,解决老百姓“公证难、公证贵”问题,尊重和维护老百姓的继承权和财产权。
| 承办单位复函 |
|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7-05-11) |
类别:A
签发人:李艾平
陕司函〔2017〕112号
关于省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第565号提案的答复函
马忠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房产继承强制公证的提案》(第565号)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公证事业的关注和关心,同时真诚希望您以后继续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促进我省公证事业发展。
我厅在收到您的提案后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公证工作发展简要情况
近年来,我省公证工作围绕提升公证工作公信力和影响力,强化提升公证服务保障民生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公证“百处万件”质量大评查和“百处万件”公证法律援助活动,不断加强和落实公证服务八项便民措施,创新公证工作服务“三农”举措,取得明显成效,走在了全国前列,在全国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发言。截止2016年底,我省共有公证处117个,公证员461人,2016年全省共办理公证事项285399件,其中办理公益性公证15698件。
二、目前当事人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主要方式
根据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有三种方式办理房产继承登记。
一是通过诉讼继承登记。房屋继承登记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法律事务,涉及到《民法通则》《继承法》《物权法》《婚姻法》、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种类多,法律关系复杂,要求严格,房屋管理部门很难配备大量的法律专业人士对当事人提供的房产继承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在有关房产继承办理中,房管部门经常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而采取诉讼方式取得继承周期长、费用高,使当事人疲于应对。
二是当事人之间自己协商登记。当事人自己办理遗产继承登记需要反复到有关部门办理证明文件,往往会出现证明难、“跑断腿”等问题。甚至还存在有部分当事人为谋取利益,掩盖事实真相,伪造遗嘱,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其他继承人进行房产继承,侵害合法当事人利益的情况。
三是通过公证办理继承登记。各公证机构按照当事人申请,依法依规收集材料,调查取证,去伪存真,弄清事实,作出公证认定,能有效提高房管部门的房屋登记效率,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公证机构作为一个法律服务部门,没有强制要求当事人办理公证的行政权。实践中,有些行政部门将办理公证作为行政审批、登记的可选要求之一,至于当事人选择何种方式,公证机构无权干涉,只能依法、尽职、热情、周到做好服务。
三、我省房产继承公证工作情况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陕西省司法厅及时进行了转发,要求各公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按照国家《公证法》、国土资源部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司法部出台的《遗嘱公证细则》和中公协下发的《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开展房产继承公证业务。
一是确保房产继承公证合法、真实、准确。我省各级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工作中,一方面通过配备证件识别设备、录音录像设备,有效解决了假证、假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与公安部门、婚姻登记部门、档案管理部门、房产登记部门进行信息互联互通,及时核查各种材料,有效解决了伪造证明材料的问题。还根据情况到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居委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收集证据,了解核实被继承人家庭情况,确保了公证书的真实性。同时,全国公证行业建立了公证遗嘱数据库,所有公证遗嘱都可以在这个平台进行查询,确保了遗嘱继承公证的准确性。
二是实实在在惠民、便民、利民。省司法厅积极组织全省公证机构开展公证法律服务惠民行动,在部分公证处推行“一站式绿色继承”服务,为行动确有困难的老人实行上门公证,开辟绿色通道。还实行了“1元关爱计划”,积极开展公证法律援助,为70岁以上孤寡老人免费办理遗嘱公证、继承公证或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已为100多位老人免费办理了遗嘱公证,减免收费30多万元,切实减轻了当事人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负担,减少了继承困难,维护了不动产交易安全。
三是严格公证收费管理。我省公证业务办理严格按照2000年省物价局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重新核定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0〕25号)文件要求进行收费。省司法厅和省公证协会每年定期开展公证质量和公证收费专项检查,对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陕西省司法厅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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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