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336号
时间:2016-10-17 01:36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2016年]第 336 号[社会建设领域  类]

提案者

王富群

   

宗教界  

提案类别

大类:社会建设领域   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711500

通讯地址

镇安县清真寺

  由: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建议

建议小组意见

拟请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财政厅办理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同意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负责人: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建议

内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实施)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机制创新、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观,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特别是在重点时段、关键节点、特殊敏感时期集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集中化解重点疑难积案,5年来,全省各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88950件,调处成功1240968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各种新的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压力,调解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的任务日益繁重。但是《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工作本身不允许收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司法部和财政部《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规定: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陕西省财政厅、司法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要求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提高,但是文件没有具体规定标准,操作性不强。全省现有31037个调解组织118554名调解员,通过了解,32%的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调委会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从政府层面看,缺乏刚性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保障政策滞后,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员的政策得不到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的标准不统一,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员开展工作的积极性,限制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稳定调解队伍,加大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建议省上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文件。(1)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按照所辖区人口人均0.1元纳入财政预算。(2)人民调解委员会补贴经费按照调委会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等以3000-50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3)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工作力度,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调委会主任补贴经费按照每月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纳入财政预算,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方式,对其办理的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实行150-300元的补贴。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6-05-12)

类  别:A

签发人:乌永陶

陕 西 省 司 法


陕司函〔201675


对省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336号提案的复函

王富群委员:
  您好!
  首先对您关心支持我省人民调解工作表示衷心感谢及诚挚敬意!司法厅领导对您的提案高度重视,专门指定相关业务处室进行深入调研和认真解答。现就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建议》提案(第336号)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意见》没有具体保障标准、操作性不强的问题。《人民调解法》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2008年,省财政厅和司法厅联合转发了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政〔2008〕59号),《通知》就陕西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有关事项做了补充要求:一是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省委〔2004〕51号文件确定的标准执行;二是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案定补”的原则确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标准;三是各地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的标准,应随当地经济的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逐步提高。因考虑到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差异较大,若制定统一保障标准,会难以落实,故要求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附合自身实际的保障标准。
  (二)部分村(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经费难以保障的问题。
您提出的全省32%的村(居)民委员会自身没有经费来源,难以保障人民调解员的报酬以及调委会必要的人民调解经费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您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认真协调落实三项经费,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为人民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全省共落实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5347.74万元,调委会补助经费297.26万元,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18788.79万元,保障水平较过去有大幅提高。全省大部分县(区)已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调委会补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级调解工作经费均由当地政府采取“以案定补”和“以奖代补”的方式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极大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但个别县(区)还有落实不到位的现象,下一步我们将加大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督导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力度,切实将人民调解工作三项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为此,2013年4月省司法厅在全省开展的“千所万人抓化解、力促三秦大和谐”行动启动仪式上就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出台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2014年10月,省厅分三个调研组专门下基层调研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问题和队伍建设状况,广泛听取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群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于2015年起草了《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人民调解经费的保障方式和标准。同时也希望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向省委、省政府领导及相关部门多建议、多呼吁,使各级党委政府和领导多关心、多支持我省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确保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工作经费得到有效落实和保障,切实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权益。
  (三)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省司法厅2015年拟定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从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身份确认、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职责要求、补贴待遇、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今年已列入省政府法治规划,拟以政府令的形式下发《办法》,要求各地全面推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和《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的要求,细化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选聘县(区)专职人民调解员和公推公选镇村人民调解员的程序,依法规范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拟定于今年在渭南市临渭区召开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建设现场会,全面推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现正在筹备大会。
  (四)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第六章第24条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补贴。可采取固定方式发放定额补贴,也可采取“以案定补”或“以奖代补”方式发放。专职人民调解员的报酬,采取基础工资加“以案定补”的方式发放;兼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每年发放一次。第2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具体标准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调解纠纷的难易程度、履约情况、社会影响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等予以确定。人民调解员补贴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发放,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可参照以下标准:即口头调解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矛盾纠纷每案最低补助50元;调解争议不大的一般性矛盾纠纷并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每案最低补助80元;调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每案最低补助500元,个别特殊或疑难纠纷,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上述参考标准,由各市县根据当地收入水平和财力情况自行设定,并建立经费保障增长机制。第26条规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员的误工补贴,由企事业单位解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以案定补”经费由相关行业保障。
  二、关于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经费保障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3点建议,提得都很好,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也很强。在今年即将出台的《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中,我们都有明确的规定,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督导和落实力度,继续不断完善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和政策,全面推进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全面提升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有力推动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7日


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