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第 330 号[社会建设领域 类]
提案者 | 王富群 | 界 别 | 宗教界 | |
提案类别 | 大类:社会建设领域 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 提案来源 | 本人撰写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711500 | ||
通讯地址 | 镇安县清真寺 | |||
案 由: | 关于为全省县(区)和镇(办)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建议 | |||
| ||||
建议小组意见 | 拟请陕西省司法厅办理。 | |||
负责人: 年 月日 | ||||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 同意 | |||
负责人: 年 月日 | ||||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
关于为全省县(区)和镇(办)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建议
内容:
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司法行政工作人员担任。全省自2010年5月开始试点工作,2011年全面推开。截止2015年底,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1700余人,累计解除矫正15700余人,在矫16000余人。目前,全省各县区司法局从原有人员中调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1--2名,大多数镇办司法所只有1--2名兼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而镇办所监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多则上百人,少则2--3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制定的《陕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有明确的规定,县区司法局和镇办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工作任务非常艰巨,明显感觉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已不能满足日常矫正工作的需要。特别是镇办司法所不但承担着司法行政日常业务工作,而且还承担着镇办的中心工作任务,没有时间和精力来专职履行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县区司法局和镇办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太紧张,不能满足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现实需要。为此建议:1、建议省司法厅为每个县区司法局机关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2、建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参照外省经验出台相关规定,按上年度末社区服刑人数10比1的比例配备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3、建议参照民政部门的作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所配备的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待遇。
承办单位复函 |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6-05-12) |
类 别:A
签发人:乌永陶
陕 西 省 司 法 厅
陕司函〔2016〕70号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第330号提案的答复函
王富群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您在提案中反映我们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表示感谢。现就您提出的《关于为全省县(区)和镇(办)配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建议》,答复如下:
近年以来,我省不断推动社区矫正队伍专职化,机构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目前,全省已有10个市司法局成立了社区矫正专门工作机构,落实了专职工作人员,87个县(区)司法局落实了机构和人员,全省1444个司法所实现了社区矫正工作全覆盖。全省30多个县(区)率先成立了社区矫正执法大队,在队伍专职化上迈出了新步伐。截至2016年3月底,全省省级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5人,市级34人,县级317人,镇级4966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由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部门实施、各有关部门协同的工作格局已基本形成。2016年4月1日,省编办下发《关于下达市、县(区)司法局政法专项编制的通知》(陕编办发﹝2016﹞38号),下达市、县(区)145名政法专项编制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不足的矛盾。
大力推进社区矫正帮扶社会化,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新成果,参与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日益壮大。省司法厅及时转发司法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和人社部联合出台的《关于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并提出相关要求,指导各地积极推进。全省各地积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招聘相关人员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缓解了社区矫正工作力量的不足。部分区县司法局采取聘用或招募志愿者方式引进心理咨询专业人员。截至2016年3月底,全省共有社会工作者4384人,社会志愿者17805人。渭南市大荔县县委,县政府对社区矫正工作高度重视,在场所、资金、人员等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县人社部门划拨10个公益性岗位指标,通过公开招聘,目前已有8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优秀青年充实到社区矫正中心。
您所提出的按照一定比例招录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建议,也是我们今年的主要工作任务之一,目前正在与财政、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积极协调中。
再次感谢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4月27日
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