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141号
时间:2016-10-17 01:36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2016年]第 141 号[政治建设领域  类]

提案者

张阳秋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陕西省委员会  

提案类别

大类:政治建设领域   子类:政治建设领域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联系电话

13700224655

邮政编码

710061

通讯地址

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东段396号秦电大厦1120

  由: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中“经济困难证明”衔接机制的提案

建议小组意见

拟请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同意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负责人:                  

 


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中经济困难证明衔接机制的提案

内容:

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制度均是国家专门为帮助社会弱势群体而建立的一种救济制度。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司法救助是根据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从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已扩展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执行、涉诉信访等领域的一项应急困难救助制度。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不同,申请人需要根据两个部门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经济困难证明”,经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审查。目前存在已获法律援助审批的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不能被司法救助程序认可,还需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各种材料,报人民法院审批;反之亦然。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程序负担,也没有体现司法救助的本意。最高院、司法部《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指出,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当事人以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为依据,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因此,依上述规定及政策,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适用程序应该是相互衔接的。建议:在我省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中“经济困难证明”的衔接机制,实行资格审查互认制度。人民法院或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所作的资格审查互相认可,一方做出予以救助或援助的决定后,另一机构不再重复审查当事人是否“经济困难”,直接给予救助或援助。两种程序,一套“经济困难证明”手续,简化申请审批程序,切实方便困难群众。以此达到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的效果。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6-06-13)


签发人:乌永陶

陕 西 省 司 法


陕司函〔201685



关于省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41号提案的答复函

尊敬的张阳秋委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中“经济困难证明”衔接机制的提案》(〔2016〕第14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基本情况
法律援助是由国家设立、由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律师、公证员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以及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下,我省法律援助事业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
  一是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政府责任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法律援助被列入全省民生工程项目。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不断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全省78%的机构达到了临街一层、无障碍标准。
  二是法律援助组织网络全面建立。省、市、县118个三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立。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监狱以及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3200余个,依托村组、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系点(联络员),形成了以省、市、县、乡、村“五位一体”的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以村组、社区法律援助工作联络员为补充,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确保能为有需求的困难群众就地、就近、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三是建章立制,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我省在率先制定地方法律援助立法的基础上,又在西部率先出台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提高了律师办案补助标准,颁布了《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陕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制订了案件排名通报制度、优秀案例评选制度、案件准入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把法律援助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四是创新便民服务措施,法律援助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努力打造一小时服务圈,开通了全省“12348”专线电话,专门开通了陕西法律援助网、法律援助微信、微博,通过开展发放法律援助便民卡、上门服务等方式,把法律援助延伸到了百姓生活的各个层面。近五年来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来电解答法律咨询107万件,办理案件96600余件,挽回损失近14.14亿元,办案数量每年平均以20%的比例增长,案件增幅稳居全国前列。
  五是宣传工作广泛深入,法律援助知晓率进一步提高。通过在电视、电台、报刊开设专栏等形式继续开展持续性宣传,实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图像、报纸上有专栏;通过开展声势浩大的法律援助“三秦行”、法律援助进社区进农村、法律援助新闻发布会等宣传活动,广大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知晓率大幅提升。
  二、关于开展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互衔接情况
  近年来,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积极与各级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努力推进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咸阳、渭南、榆林等市司法局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就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相互衔接等事项建立了告知、互通互认及信息共享等机制,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
  诚如您所言,当前由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不同,我省一些地区的申请人还需要根据两个部门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作为“经济困难证明”,经由两个部门分别进行审查,这无疑增加了申请人的程序负担,也没有体现司法救助的本意。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让法律援助政策红利惠及更多困难群众,今年4月,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强调要建立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通互认机制。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建议,认真抓住省委省政府两办《实施意见》出台的有利时机,积极沟通协调,联合省高院尽快制定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的相关规定,实行资格审查互认制度,切实方便困难群众。
  再次感谢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和大力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5月31日


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