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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一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101号
时间:2016-10-17 01:37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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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 101 号[社会建设领域  类]

提案者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党派、团体、专委会  

提案类别

大类:社会建设领域   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提案来源

本人撰写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由:

关于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的几点建议

建议小组意见

拟请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办理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同意

负责人:          月日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负责人:                  

 


关于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的几点建议

内容:

  去年下半年,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到省长安强制隔离戒毒所、省女强制隔离戒毒所就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与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等省级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了座谈交流。委员们对近年来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认为当前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仍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自愿戒毒规模小,管理混乱。二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落实难,基本流于形式。三是强制隔离戒毒床位不足。四是吸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严重滞后。为此建议:一、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少年保障机制针对青少年中吸毒易发高发群体有关部门应积极协调为他们提供学习辅导、就业咨询等服务,组织他们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解决他们的生活、就业和入学中的具体困难。对于其他在校读书、工作稳定、家庭和睦的青少年,有关部门应指导其所在学校和单位组织开展禁毒活动加以引导,防止其再次复吸。对有过吸毒史的青少年和正在戒毒的青少年,要详细了解情况,重点做好心理矫治,培养一技之长,为其今后生活、就业创业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支持,帮助他们重拾自我,回归正常社会。二、依法对未成年吸毒人员落实戒毒措施各级强制戒毒部门应进一步加大贯彻落实《戒毒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公安部《关于未满十六周岁人员强制隔离戒毒问题的批复》等的力度,积极落实相应的戒毒措施。同时在公安、司法部门分别指定未成年人强戒专所,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采取相应的管理和教育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卫生保障,切实帮助未成年被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三、全面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根据社区戒毒工作特点,建议由省政府、省综治办牵头,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纳入我省司法社区矫治工作范畴,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统筹各类资源,抓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有效落实。四、进一步强化三级联防工作一是家庭预防。家长要主动学习禁毒知识,学会管理教育孩子的科学方法,促使青少年自觉形成爱憎分明,拒毒防毒的道德和法制观念。二是学校预防。各级教育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教育体制,从小学开始抓起,教育青少年掌握识别毒品、抵制毒品的知识和方法,逐步走向制度化和经常化。三是社会预防。民政、共青团、关工委等部门和社团组织应将长期游离于学校之外的、外来人口中的社会闲散青少年纳入管理视线,纳入到重点人员的管理范畴,掌控他们的行踪,防患于未然。同时应组织社区禁毒志愿者,大力宣传禁毒知识,倡导、灌输健康的生活态度,促使他们自觉地远离毒品和可能具有吸毒行为的群体。五、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力度,铲除毒品滋生土壤;定期、不定期地对娱乐场所、宾(旅)馆等场所开展清查行动,对涉毒问题严重的娱乐场所和宾(旅)馆要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坚决取缔那些有害青少年成长的黄色影视厅、电游室、网吧等,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文明、健康的社会环境。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6-05-23)

类  型:A

签发人:乌永陶

陕 西 省 司 法


陕司函〔201678


关于对省十一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01号提案的答复函

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贵委提出的《关于我省青少年戒毒工作的几点建议》(第1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愿戒毒规模小、管理混乱的问题
  按照《禁毒法》、《戒毒条例》的规定,自愿戒毒主要由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负责。全省司法行政戒毒系统只有西安戒毒康复所(有戒毒床位300张)具有这一功能。该所于2007年10月经省发改委批准立项,2009年5月开工建设,2010年10月竣工。但因该所机构、编制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只能委托省长安戒毒所代管,对系统内收治的、剩余戒毒期限3个月以内的、有戒毒康复意愿的戒毒人员尝试戒毒康复治疗。2013年以来,累计收治戒毒康复人员600余人,尚未开展社会自愿戒毒人员收治业务。2015年7月,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省编办终于批准了该所的机构编制,要求所需工作人员必须从系统内部调剂解决,不再增加新的编制,但目前我们系统基层警力紧张、医疗人员十分短缺。
  针对贵委提出的“自愿戒毒规模小、管理混乱”的问题,我们将采取3项措施加快推进戒毒康复工作:
  一是尽快组建西安戒毒康复所机构,加大人员调剂力度,力争该所年内全面启动运行。
  二是进一步加大与省财政部门、医疗卫生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及早配齐西安戒毒康复所所需医疗设施设备,尽早落实政府购买该所医疗服务,解决医生、护士短缺的问题,有效提升该所的戒毒医疗水平。
  三是进一步加大系统内外戒毒康复宣传工作,争取更多的社会自愿戒毒人员和系统内自愿接受戒毒康复人员来所接受戒毒康复治疗。
  二、关于社区戒毒社会康复措施落实难、基本流于形式的问题
  因社区戒毒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我们只能在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即将离所的时候,为民政机构、社区提供必要的信息帮助。
  三、关于强制隔离戒毒床位不足的问题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戒治工作由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和公安戒毒机关两个部门同时负责。2014年我们系统完成职能转型时,戒毒床位不足6000张。在省委、省政府、省委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之下,我们完成了省渭南强戒所迁建项目并投入使用,增加收戒床位1000张,完成省眉县强戒所特殊病管理区项目,今年可投入使用,增加床位300张。同时,全省戒毒系统内各戒毒所采取腾、挪、并、转等方式,挤出床位2500余张,目前实际拥有戒毒床位10000余张,基本做到了依法收治、能收尽收,完成了收戒工作任务。
  本着建立戒毒统一管理体制、着眼强制隔离戒毒工作长远发展的目标,我们已启动了省眉县强戒所改扩建项目和省汉中强戒所迁建项目等2个“十二五”规划被搁置项目,同时将“十二五”规划中其他4个被搁置项目(省女强戒所迁建项目、延安强戒所改扩建项目、西安市强戒所迁建项目、省虢镇强戒所改扩建项目)全部纳入“十三五”规划之中,正在加紧协调实施,到“十三五”末,全系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床位将增加到17000余张。按照近几年来我省公安机关决定和投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数量及我省今后一个时期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增长趋势判断,到“十三五”末,我们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全省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收治任务,“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收治床位不足的问题”将会解决。
  四、关于吸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工作严重滞后的问题
  吸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民政、司法、教育、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2014年,全省戒毒系统完成工作职能转型之后,在戒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大胆的尝试。一是依托省司法厅实施的特殊人群帮扶“雨露工程”,利用国家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专项资金,将“年满16周岁以上、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有培训愿望和学习能力的在所戒毒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在省财政专项资金、培训力量不能完全保障的情况下,各戒毒所还自主联系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旨在培养戒毒人员有一技之长,提高其回归社会的就业能力。2014年,对戒毒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847人次,其中1805人取得相应工种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2015年,开展车辆维修、服装制作、计算机维修等14个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2269名戒毒人员参加了培训和鉴定,为他们走向社会就业打下了一定基础。二是对戒毒人员积极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社会环境适应性教育,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回归后的社会变化。邀请相关机构来所开展就业指导,重点帮助戒毒人员了解社会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就业信息,使他们更好地谋划自己的就业定位。积极开展创业培训,为有能力自主创业的戒毒人员教会一定的创业技能。从目前的尝试看,这些教育和培训对戒毒人员的回归就业发挥了比较积极的作用。
  针对贵委提出的“吸毒人员就业扶持和救助服务严重滞后”的问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改进:
  一是紧密围绕戒毒人员出所后顺利回归社会、实现劳动就业这一目标,进一步扩大培训范围,动员更多的符合培训条件的戒毒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在出所时能拥有一技之长,为其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二是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证相结合、长训技能班和短训技能班相结合、职业技能培训与习艺生产相结合的办法,进一步科学设置就业培训科目,激发戒毒人员参与培训的热情,有效提高培训效果。
  三是进一步加强戒毒人员出所后的后续帮教工作,把戒毒人员在所期间的戒治情况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情况及时反馈相关部门,提出对其帮扶就业的建议,为戒毒人员的就业创造一定条件。经常开展回访帮教,对其在就业、工作、生活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予以及时指导和帮助,为其回归社会后“立得住脚、稳得住身、安得住心,过上正常生活”贡献出我们应有的力量。


陕西省司法厅
2016年5月9日

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