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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对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76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5-07-28 09:24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立法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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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举办中国(西安)低空经济法治论坛的建议》(第76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国家高度重视低空经济发展。2024年“低空经济”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同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通用航空装备创新应用实施方案(2024—2030)》,提出到2030年,推动低空经济形成万亿级市场规模,成为经济发展新增长引擎。国家发展改革委成立低空经济发展司,拟定并组织实施低空经济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先载货后载人、先隔离后融合、先远郊后城区”的原则,在严控风险、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分类有序拓展低空经济应用场景。

二是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加快推进。低空经济作为新兴产业,其发展高度依赖法治保障,无论从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必须做到立法先行、依法而行。低空经济立法是破解空域约束、规范监管空白、培育应用生态的核心工具,更是平衡产业创新与公共安全的关键支撑。202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是目前唯一涉及低空经济领域的行政法规,有效遏制了因缺乏统一飞行规则导致无人机“黑飞”频发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今年进行再次修订,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国家采取措施优化低空空域资源配置,推动建设民用低空飞行相关服务监管平台,建立健全适应低空经济发展要求的适航审定、飞行管理等制度和标准,拓展应用服务领域,促进低空经济发展”等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低空经济领域立法工作也在积极探索。2024年初,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低空经济产业促进条例》。此后,浙江、安徽、四川和广州、苏州等省市也紧锣密鼓地开展低空经济地方立法工作,并已初见成效。

三是低空经济领域诸多法律问题亟待研究。现行航空法规主要针对传统民航业设计,难以适应无人机等新型飞行器的技术特性,导致低空空域划分不合理、审批流程复杂。深圳等试点城市反映,现有法规对临时空域设置、电磁频谱分配等新兴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另外,低空飞行涉及隐私保护(如无人机航拍)、数据安全(飞行控制系统联网)、地面人群安全等多重风险,现行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认定、事故赔偿标准等尚未形成体系化规定。因此,低空经济领域诸多法律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学术论坛等方式,加强理论研究,形成法治共识。

四是推动中国(西安)低空经济法治论坛早日举办。近年来,我省政府立法工作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省情加强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供给,全力以高质量立法保障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您提出关于举办中国(西安)低空经济法治论坛的建议,我们认为非常有建设性和现实针对性。我们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对接,推动中国(西安)低空经济法治论坛早日举办。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