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伟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修改的建议》(第82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职业教育立法工作开展情况
(一)扎实开展法规梳理评估。我省目前正在施行的职业教育方面法规是2000年8月省人大通过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04、2010年进行了两次修正,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不相一致,诸多规定已经滞后。省政府2025年度立法计划将其列为地方性法规修订项目。2025年3月,我厅收到省教育厅报送的草案送审稿后,立即启动对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梳理,重点结合国家职业教育改革新精神、新要求,从法律规范适配性、地方实践需求等维度,全面梳理需修改完善的内容。
(二)深入调研广泛征集意见。我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了意见建议,先后两次向省级有关部门、职业学校、行业协会、企业等40多家单位发送征求意见函,并征求省政府立法专家意见,广泛收集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见解。通过仔细梳理职业教育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形成调研提纲,会同省教育厅赴四川开展立法调研,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深入西安未央区职业教育中心、陕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进行实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与一线职业教育工作者面对面交流。随后立即组织召开了由省级相关部门、职业学校、企业代表和立法专家共同参与的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进一步凝聚各方共识。
4月11日,我厅党组会讨论通过该《办法》(修订草案)后,向省政府报送了提请审议的请示。4月14日,李九红副省长主持召开立法专题研究会。按照会议讨论情况,我厅与省教育厅反复研究修改了部分内容。5月6日,第1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5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分组审议。
二、关于职业教育立法修订情况
目前正在施行的《办法》共5章38条。审查修改中,我厅对所有章节进行重新编写,增设“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两章,增加其他章节条款,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共计7章51条。其中,新增24条,修改25条,删去11条,仅保留2条。
(一)修订思路
《办法》(修订草案)审查修改过程中,我厅充分研究了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国家和我省职业教育相关文件精神,主要遵循以下思路:一是聚焦问题,突破发展瓶颈。针对我省职业教育现实存在的校企合作深度不足、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适配性欠佳、师资队伍实践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深度剖析根源、强化精准发力,通过完善校企合作机制、优化人才培养模式、健全教师实践制度,着力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难题,助力职业教育突破困境。二是创新制度,增强发展动力。积极探索契合新时代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的制度设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育人机制。鼓励企业、行业组织通过共建产业学院、实训基地等形式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在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开发、实习实训等环节,推动企业与院校紧密合作;推行现代学徒制,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等,全方位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三是强化保障,夯实发展基础。在财政保障方面,建立与职业教育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明确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职业教育倾斜;在师资保障方面,完善“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的常态化机制,提升教师实践教学能力;在人才引进上,吸引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担任兼职教师。此外,完善职业教育用地、设施设备等资源保障制度,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办法》(修订草案)第三条明确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第五条确立“政府统筹、分级管理、部门协同、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工作职责,构建起权责明晰、协同高效的管理体制。
二是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相互融通、高中阶段教育多样化发展,以及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课程互选、资源共享、学习成果互认的横向融通机制;第十九条要求推动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鼓励普通高校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者开设本科层次职业技术专业,拓宽职业教育学生成长通道,完善高层次职业人才培养体系。
三是深化产教融合发展。《办法》(修订草案)聚焦职业教育与产业需求对接路径,第二十一条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将产教融合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建立产业规划与技能人才需求发布机制,搭建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第二十四条支持职业学校遴选产教融合型示范专业,推动校企深度合作;第二十五条落实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制度,明确激励政策,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四是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要求制定职业学校教职工配备标准,保障职业学校按照标准足额配备教职工;第三十七条要求建立校企人员双向流动机制,促进教师企业实践与企业人才任教;第三十八条支持普通高校举办职业技术师范教育,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为职业学校教师提供深造机会;第三十九条确立教师企业实践制度,鼓励企业为教师实践提供支持。
五是强化就业创业保障。《办法》(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提升学生就业能力;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支持体系,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保障。第十五条、第四十条鼓励企业开展校企合作,推动学生参与企业实践,为学生毕业就业奠定良好基础。此外,《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还规定对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大赛的获奖人员在升学、职业技能等级晋升、公开招聘和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激励或者倾斜。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您关于我省职业教育立法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下一步我厅将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的沟通衔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加快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为我省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7月11日
(联系人:杨怡萍 电话:8729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