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忠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民办学校捐赠管理办法>的建议》(第808号)收悉。我厅对您提出的立法建议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业务处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您所提建议对于完善我省民办教育管理体系、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一、民办学校捐赠管理立法现状
我省民办教育起步早、发展快,处于全国领先地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开始进入依法办学的新阶段。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赋予民办非营利性学校接受捐赠的权利。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2016年全国人大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的活动属于慈善活动”。上述规定对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普遍性规定。
(二)国务院相关立法。国务院2004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依法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支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支持与奖励措施”。上述规定为地方立法预留了空间。
(三)我省相关立法及政策。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出台的《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对举办者投入的办校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收取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等分别登记建账,并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规定享受优惠”。“对向民办学校捐赠资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2018年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8〕2号),从党组织建设、思想政治教育、资金筹措、师资队伍建设等三十个方面对我省民办教育提出具体要求,明确民办教育要“拓宽办学筹资渠道”,提出“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捐赠是民办学校筹集资金和物资的重要方式,规范民办学校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提高捐赠效益,可以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目前,我省民办教育发展迅速,民办学校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力量对民办学校的捐赠也日益增多,但民办学校捐赠还存在社会捐赠意识不强、捐赠政策激励不足、捐赠资源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同时,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捐赠的基本原则、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对民办学校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具体管理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为加强全社会公共精神培育,创设良好的教育捐赠制度环境,加大教育捐赠政策激励,规范民办学校接受捐赠行为,加强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治理结构,促进教育捐赠与公共教育体系的衔接,亟需制定《陕西省民办学校捐赠管理办法》,填补我省民办教育管理体系的空白,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程序、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保障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我厅将采纳您的建议,与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积极沟通对接,对制定《陕西省民办学校捐赠管理办法》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待条件成熟时,启动相关立法工作。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7月7日
(联系人:安俭怀 电话:029-87292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