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规范的建议》(第71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政策与责任
在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进程中,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与监管政策经历了重大调整。现行法律法规在法律服务领域未明确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及执业律师垄断经营,这为法律咨询公司的发展提供了空间。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确立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先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的准入模式,构建起双部门协同管理机制。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此前三部涉及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表示将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协商制定后续监管措施。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法律咨询公司设立取消了司法行政前置审批,仅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但也衍生出诸多行业乱象。由于准入门槛较低且缺乏有效监管,行业内低价无序竞争、虚假承诺误导消费者等问题频发。部分机构甚至违规开展与律师事务所同质化业务,冒用律师名义招揽业务、代理诉讼案件,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问题,现行监管政策已明确责任主体与执法依据。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确立“权责法定、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据此,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法律咨询公司登记注册的审批机关,承担主要的市场监管职责。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非法执业行为作出明确: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禁止以律师名义开展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对违规以律师名义执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上述规定构建起市场监管与司法行政协同治理的基本框架,为规范法律咨询公司经营活动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
二、当前我省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法律服务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涵盖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服务所、法务人员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三类主体。在业务范围方面,除刑事诉讼案件明确须由执业律师承办外,其他法律服务领域存在显著的业务交叉与同质化现象。受审批与监管部门协同机制不完善、职责衔接不畅、日常监管缺位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场主体间通过不正当手段争夺案源、抢占市场份额的问题突出,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经营不规范问题。部分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刻意规避监管,利用名称登记规则漏洞,在注册名称中违规使用“律师”“律所”“律师团”“法务中心”等易引发公众误解的表述,误导当事人。个别法律咨询公司公然违反《律师法》相关规定,违规承揽诉讼代理、出庭应诉业务,或以公民代理名义变相从事诉讼活动。此外,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利益勾连现象频发,部分机构通过交叉持股、关联经营等方式,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违规运营模式,通过内部协作违规拓展业务,严重破坏行业竞争秩序。
二是虚假宣传问题。部分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夸大宣传等手段招揽业务,虚构服务能力与成功案例,对客户实施欺诈。部分机构在司法机关、看守所周边违规设置广告,利用群众法律知识盲区,刻意模糊执业身份与业务范围界限,以不实承诺、不当预测诉讼结果等方式误导当事人,加剧市场信息不对称。有的利用客户急于解决法律问题的心理,往往夸大自身能力,承诺“案子包赢”“包胜诉”“快速追回欠款”等等,但最终无法兑现承诺。
三是“暗箱合作”问题。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与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暗箱合作”现象屡禁不止。部分公司充当诉讼“掮客”,通过不正当渠道与律师达成利益分配协议,变相开展有偿诉讼代理业务。个别青年律师或案源匮乏的律师为获取业务,违规依附此类机构,突破行业执业底线。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双方相互输送案源、共享收益,形成不正当竞争链条,严重损害行业公信力。
四是违规收费问题。法律服务收费环节乱象丛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不透明、随意性大的问题。部分主体以法律文书费、差旅费等名义巧立名目私自收费,且无法提供合法票据。个别机构甚至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分成条款,将法律服务异化为商业投机行为。此类违规收费行为不仅破坏行业收费规范,更严重损害法律服务行业的社会形象与公众信任。
三、解决我省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主要措施
您的建议揭示的法律咨询公司重登记程序轻事中事后监管、服务边界模糊、执业监管缺位等情况,正是法律服务市场亟待规范的问题。据悉,司法部正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起草相关制度,部署对法律咨询服务市场的专项整治。我厅也将立足职能,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长效治理。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查处法律咨询公司擅自变更办公地点、超越经营范围、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机关重点查处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等问题,推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行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会同省律师协会加强律师队伍管理,加大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指导和投诉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利益勾连现象、律师与法律咨询公司不正当业务往来、私自接受委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但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挤压非法法律咨询公司生存空间,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环境,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公众认知。充分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普法宣传平台等渠道,开展法律服务市场专项宣传活动。通过图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形式,系统介绍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执业资质及服务规范差异,定期公示合法执业机构及人员信息,发布风险提示,引导群众理性选择法律服务主体。同时,联合媒体开展普法宣传,普及诉讼代理、收费标准等法律常识,提升群众辨别能力,降低受骗风险,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5年7月20日
(联系人:关建武 87293403 13022828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