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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348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4-08-12 11:38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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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毅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秦蜀古道保护规章的建议(348号)》收悉,我厅高度重视您所提建议,经认真研究,并与省文物局等相关部门对接沟通,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秦蜀古道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秦蜀古道是我国西部重要的区域性交通大通道,也是最早的交通线路之一。秦蜀古道主要分布在陕西、四川、重庆和甘肃境内,主要有七条,其中北线四条:故道(陈仓道)、褒斜道、傥骆道、子午道;南线三条:金牛道、米仓道、荔枝道。我省境内的秦蜀古道占据了秦蜀古道总里程的三分之二,其中,北线四条除故道有一部分位于甘肃外,大多数都位于陕西境内。

我省相关文保机构1950左右就开始关注秦蜀古道相关的保护工作。20112014年,省文物行政部门结合以往考古调查资料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成果,启动了秦蜀古道及沿线文物遗迹的资源调查工作,明确了秦蜀古道相关遗产点的位置、范围及线路走向,摸清了沿线文物遗迹的遗存状态、文化内涵、遗产价值等内容,并根据调查工作成果,编辑出版了《陕西秦蜀古道遗产(上下卷)》。省交通行政部门也曾对秦蜀古道进行专题调研,在《陕西古代道路交通史》《陕西省志·交通志》《西安古代交通志》等著作中对秦蜀古道重点介绍20234月,陕西与四川、甘肃三省联合申请将秦蜀古道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目前《项目申请书》已报送国家文物局。

为保护好秦蜀古道,确保其历史真实、风貌完整和文化延续,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省文物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局编制了《秦蜀古道(陕西段)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方案》,系统梳理了沿线不可移动文物、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自然景观、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历史文化资源,从强化保护、深化研究、完善制度、扩大宣传、活化利用等方面加强秦蜀古道沿线历史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利用。

二、相关立法工作情况

古道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许多古道还具有重要的政治价值和军事价值,也是红色根脉的承载和记忆。根据现有的调查,陕西秦岭沿线广泛分布着与秦蜀古道相关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目前已1236个遗产点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0余处遗产点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出台多部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性文件,从不同角度对文物古迹、森林古道、周边环境保护等进行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等。我省也积极推进文物保护领域相关立法,为加强文物保护,继承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优势,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出台了《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出台了《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为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出台了《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传承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出台了《陕西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保护古道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中,针对秦蜀古道保护本身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陕西省秦蜀古道保护规章的建议(第348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陕西作为文物大省、考古大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文物遗址等的保护、研究、考古和宣传有着重要的意义。秦蜀古道面临的区域发展、生态安全、遗产保护等现实问题也亟需通过制定政府规章进行保护和发展指引。2022年3月,浙江省政府颁布了《浙江省古道保护办法》,是全国首部也是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护古道的地方立法,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浙江省立法经验,加强与重庆、四川、甘肃等省市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商,积极协调省文物局、省林业局等有关部门,加快推动秦蜀古道保护协同立法;积极建议省政府尽快启动秦蜀古道地方立法工作,待职能部门做好立法调研和立项申请后及时进行评估论证,适时推动将其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督促指导职能部门做好政府规章的制定起草等工作,争取《陕西省秦蜀古道保护管理办法》早日出台。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2024715

 

(联系人:高文菲     话:87290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