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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76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4-07-30 10:20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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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理顺原省直律师事务所税务管辖的建议》(第27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原省直律师事务所管辖权移交后的有关情况

2023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强化西安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职能,省厅印发了《理顺省直(含自贸区)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工作方案》(陕司通〔2023108号),将原省厅直属的156家律师事务所管辖权移交西安市及相关区司法局,移交涉及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等7个区,西咸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等5个管委会。要求移交后按照规定办理变更主管机关、理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关系、理顺律师事务所属地纳税关系等相关事项。20238月前,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西安市、相关区司法局,已按照方案完成了移交承接工作。20243月至6月,省司法厅结合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对原156个省直律师事务所属地管理、西安市及区司法局履行管理职能、律师事务所办理变更主管机关、理顺党组织和党员管理关系、理顺律师事务所属地纳税关系等相关情况进行调研。总体看,移交承接工作平稳顺畅、权责明确、监管到位、运行正常。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及时按照要求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关系,不利于属地司法局全面监管和税务部门税收管理。

二、律师事务所纳税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纳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完成律师事务所开业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综上,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办理税务关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设立后应当按照期限办理税务登记,住址变更后应当按照期限提出税务迁移申请。

三、下一步工作举措

针对部分律师事务所还没有及时按照要求申请变更税务登记关系问题,下一步拟采取以下举措推动落实:一是开展调研。由司法律师处牵头、省律协相关专业委会参加组成调研组,邀请省务税局相关部门参与,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提供书面材料等方式,摸清原省直律师事务所还没落实属地纳税的主要原因、税务政策理解等相关情况。同时,举一反三,对全省律师事务所落实属地纳税情况同步开展调研。二是政策支持。目前,省司法厅正在积极与省税务局对接沟通,研究制定调整理顺全省特别是原省直律师事务所税务管辖关系的支持政策,明确税务跨区域迁移政策相关规定,畅通律师事务所申请办理税务迁移的渠道,为主动申请办理税务迁移的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式”“管家式”税务迁移辅导服务,确保调整理顺全省律师事务所税务管辖关系工作有序开展。三是督促检查。会同省税务局对调整理顺全省律师事务所税务管辖关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共同解决律师事务所在办理税务迁移中的问题,特别是对超期限未申请办理税务迁移、超期限未办结税务迁移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优化调整办理流程或提级办理。对不主动申请办理税务迁移的律师事务所、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申请税务迁移的税务部门,责令属地设区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部门限期改进,确保全省律师事务所住址与税务登记管辖地一致性,便于属地司法行政机关和税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全面监管和税收管理。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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