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锐代表:
您提出的 《关于完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库和遴选机制的建议》 (第408号)收悉。我们认真梳理研究,邀请相关专家征求了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论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有关情况
(一)鉴定机构情况。目前,全省许可登记司法鉴定机构117家,其中“四大类”机构70家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四类外”机构47家 (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业务范围涵盖13类70多项。
(二)鉴定人情况。目前,全省许可登记的司法鉴定人1708名,其中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人占19.6%,本科学历执业人占52.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人占总数的47%,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执业人占29.03%。
(三)鉴定业务情况。近两年,年度平均检案量约5万件左右。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2万余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仲裁、律所等委托鉴定案件3万余件。检案量每年增幅达20%左右,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
(四)实验室资质认定认可情况。具有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环境损害、声像资料等司法鉴定业务,依法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 (CMA)的机构30家,实验室认可 (CNAS)的机构10家。
(五)备案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情况。全省备案管理的鉴定机构共140家,鉴定人1377人。其中:公安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128家,鉴定人1299人;检察机关所属的鉴定机构12家,鉴定人78人。
二、司法鉴定行业监督管理情况
一是严把登记准入关口。多年来,我省恪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登记,严把准入关口,畅通淘汰出口,健全退出机制。特别是2017年11月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 〔2017〕 11号) (以下简称 《双严十二条》)印发后,我厅立即停止了对“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登记。连续两年,组织对执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摸底核查,清理整顿并注销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21年8月,对全省“四大类”58个司法鉴定机构和774名司法鉴定人执业条件、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了全面评查,按照司法部重新编制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四大类”机构和人员重新进行了登记许可,有效防止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超范围鉴定。二是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按照司法部 《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按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每年组织专家进行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通报评选优秀案例。持续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估,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机构党建、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制度。三是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运用科技手段赋能司法鉴定工作,我省现已建成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业务两个信息化系统,不断深化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网登记、全面赋码、全程留痕。四是开展行业突出问题整治。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警示教育力度,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机制,实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有效衔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预防和查处虚假鉴定、人情鉴定、金钱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
三、我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一是机构基本情况。我省登记许可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共4家 (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陕西西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陕西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现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人39名,其中正高级职称占比47%,副高级职称占比17.6%,中级职称占比0.6%。申请登记设立时间均在2005年2月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前。二是业务开展情况。近三年, 4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共受理案件38件,占全省案件量的2.5‱。涉及商业秘密、专利权、商标等类型。按照委托方不同,分别为:法院委托1起、公安机关委托31起、企业和个人等委托6起。三是业内专家情况。2022年9月,我省组建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家库,由55位专家组成,各专家均为我省高等院校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
四、答复意见
关于您提出的:“省司法局、省法院、省知识产权局能尽快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的入库条件和程序,有效推进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入库管理机制落地。在此之前,建议三部门会商出台文件,制定过渡方案,采取临时库、授权案件主办单位在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单位中,通过公开遴选、当事人共同选定的方式应对当务之急的知识产权鉴定的问题”。
1. 《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 (司发通 〔2015〕 117号)。 自此,司法行政机关对从事“四大类” (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属于“四类外”的司法鉴定业务。
2.2017年11月司法部 《双严十二条》出台,要求对“四类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我厅即停止了对新增“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的登记许可。2020年3月司法部办公厅出台了 《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司办通 〔2020〕27号),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目前,我省根据 《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其他类鉴定”的规定,保留“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但一律不予新增。据了解,司法部协调有关部门正在加紧推进制定《司法鉴定法》。后续我厅将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及时推动修订我省 《条例》有关内容,对知识产权等“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采取注销或其他形式予以规范。
3.根据司法部对“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政策要求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等5部门联合印发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衔接的意见》,我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已不能进入省法院建立的“陕西法院司法鉴定信息公开平台”。这表明,法院系统涉及知识产权类案件将不再委托我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遴选入库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负责。
下一步,我厅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持续加强监管。现阶段,我厅仍将持续加大对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等“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管力度,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管理机制,全力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估和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等工作,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充分发挥其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化作用,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二是支持转型发展。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脱离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登记管理是大势所趋,为保留知识产权专业鉴定队伍,一方面我厅将支持现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向可能涉及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等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转型,依法设立为“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另一方面我厅将引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行业认证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继续发挥其专业特长。三是发挥现有优势。从目前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委托案件看,均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业务。我们将充分发挥现有“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优势,进一步加强对可能涉及知识产权鉴定相关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与知识产权部门行业管理的鉴定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为各领域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监督司法鉴定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更高水平法治陕西平安陕西作出积极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
2024年6月26日
(联系人:刘媛媛 电话: 029—87290054 1357223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