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我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力度的建议》(第183号)收悉,我们针对您的建议,认真开展工作调研,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座谈论证。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法律依据
我省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2005年2月28日以前),在2000年司法鉴定改革前,公安、检察、法院、安全等机关根据各自工作职能,都设有内部的技术职能部门,专司司法鉴定业务,为内部案件提供服务。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赋予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审核许可登记的职能。
第二个阶段(2005年2月28日—2011年1月1日),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道路,全国人大授权司法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司法鉴定机构,取缔了隶属法院系统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要求隶属检察、公安、安全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管理,只服务内部侦查工作,对外不得接受委托鉴定业务。《决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立了国家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个阶段(2011年1月1日至今),在《决定》颁布五周年之际,2010年9月29日我省出台了《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了陕西省司法厅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我省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有关情况
(一)登记管理的鉴定机构。我省现已许可登记司法鉴定机构117家,“四大类”66家(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类),“四大类”外51家(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知识产权等),其中知识产权明确为“四大类”外机构。全省共1685名鉴定人,男1115人、女570人;其中博士154人占9.1%,硕士研究生学历187人占11.1%,本科学历864人占51.3%;具有正高级职称410人占24.3%,副高级职称435人占25.8%。近两年,年度平均检案量约4万件左右,其中:各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案件2万余件,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仲裁、律所等委托鉴定案件2万余件。检案量每年增幅达20%左右,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
(二)备案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全省备案管理的鉴定机构共138家、鉴定人1348人,其中:公安机关机构126家、鉴定人1265人,检察机关机构12家、鉴定人83人。我省司法鉴定队伍整体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类别优化,为司法机关侦查、诉讼、行政执法工作以及人民群众利益诉求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基本形成了专业技术强、队伍素质高、适应社会需求的司法鉴定工作格局。
三、我省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情况
(一)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多年来,我厅恪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原则,严格审核登记,严把准入关口,畅通淘汰出口。特别是2017年11月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印发后,我省立即停止了“四大类”外的机构准入。同时,对在执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了两个年度的摸底核查,清理整顿并注销了一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2021年8月份开始对全省“四大类”66家机构和915名鉴定人执业条件、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了全面评查,按照司法部重新编制发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对“四大类”机构和人员重新进行了登记许可。
(二)加强鉴定质量监管。按照司法部《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大力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工作。按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每年组织专家进行司法鉴定案卷质量评查,通报评选优秀案例。开展司法鉴定机构等级评估,按照ABCD四个等级,对机构党建,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司法鉴定程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实行末位淘汰。强化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两结合”管理机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树立行业良好形象。
(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运用科技手段赋能司法鉴定工作,我省现已建成司法鉴定管理和司法鉴定业务两个信息系统,不断深化信息系统平台应用,对司法鉴定机构受理委托、鉴定过程、鉴定意见审核签发等各环节进行信息化管理,实现司法鉴定案件全网登记、全面赋码、全程留痕。
四、我省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我省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机构现有4家,司法鉴定人39名,申请登记设立时间均在2005年2月《决定》出台之前,在《决定》出台之后,我省再未审批登记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机构。近三年4家知识产权类机构受理案件量共计25起,占全省案件量的2.6‱。从委托情况看,法院委托1起、公安机关委托15起、其他单位委托9起。从知识产权类司法鉴定机构整体情况看,机构和人员数量相对较少,受理案件量不多,但在解决涉及知识产权诉讼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答复意见
(一)关于您提出的“修改《条例》时,继续保留其他类鉴定”的建议。全国人大《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至此,国家对从事“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但截至目前,仍未对“四大类”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出台相关规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属于四大类外业务)。2017年11月司法部出台《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要求对“四大类”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支撑的司法鉴定机构,一律不予准入登记,我厅即停止了对“四大类”外司法鉴定机构、人员新增的登记许可。2020年3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27号),进一步严格司法鉴定准入管理。鉴于这种情况,我厅与司法部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作了汇报,维持了对现有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登记管理,根据《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其他类鉴定”的规定,保留了“四大类”外的机构和人员,但一律不予新增。据了解,司法部已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制定《司法鉴定法》,下一步,待国家出台《司法鉴定法》后,我厅将依据法律规定,再行修订我省《条例》有关内容。
(二)关于您提出的“不断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专业化水平”的建议。您提到的目前发展较好的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依托主体是西安交通大学,该机构司法鉴定人均为西安交通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在职教师,目前该机构在现有的软、硬件基础上,借助高等院校的学科优势,持续发挥高等院校知识产权方面的专业化作用,不断满足当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发展需要。根据《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关于“其他类鉴定”的规定,我厅结合当前业务需求,将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不再增加的情况下,加强对现有4家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积极开展好相关业务培训,支持其积极发挥作用。
(三)关于您提出的“尽快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的建议。2016年,司法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下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2021年司法部制定下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针对“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均已制定了登记评审办法,我厅严格按照登记评审办法对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准入。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因不属于“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根据司法部相关要求,目前不涉及准入事项,所以暂未出台《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登记评审办法》,下一步我厅将根据司法部相继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抓紧做好相关方面的工作。
(四)关于您提出的“组建知识产权专家库,联合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指南》”等建议。我省知识产权专家库现已建成,55位专家均为我省高等院校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教师,该专家库已于2022年9月7日在陕西省司法厅网站公示。2019年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共同制定下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司法部重新编制发布了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至此,司法部对“四大类”的司法鉴定机构均已出台了详细的执业分类规定。因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属于“四大类”外的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部未对知识产权类做执业分类规定,所以我省暂未出台《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和有关高等院校对制定《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指南》进行调研,为后续出台《陕西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技术指南》做好相关准备。
感谢您对我厅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通过您及各位代表,通过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宣传、监督司法鉴定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陕西、平安陕西做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
2023年6月29日
(联系人:刘媛媛 电话:1357223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