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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91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3-07-13 15:38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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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茂代表:

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关注司法鉴定工作。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和健全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议》(第691号)收悉,我们针对您的建议,认真开展工作调研对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组织有关专家座谈论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赋予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审核许可登记的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基本满足了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立国家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随后司法部又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办法》《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等部颁规章,使司法鉴定活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2010年《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明确了陕西省司法厅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监督管理工作。2014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2017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多年来,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质量建设,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司法公正。目前,全省许可登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117家,司法鉴定人1685名;对全省检察机关的12家司法鉴定机构及其83名司法鉴定人、公安机关12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1265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了备案登记。全省检案量2006年的2800多件发展到2022年的4多件,每年增幅达20%左右,鉴定意见采信率保持在98%以上。执业范围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鉴定,以及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等类别,基本形成了鉴定种类全、专业技术强、队伍素质高,适应社会需求的司法鉴定格局。

现阶段司法鉴定制度基本适应了司法活动和社会需要,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初步形成。但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践中违法违规鉴定等现象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还未理顺法院检察、公安机关涉及的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衔接机制不够完善。二是部分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公益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追逐经济利益,法律责任和社会担当意识不强;部分鉴定人专业技能欠缺,导致鉴定质量不高。三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还不够健全,执业监管不够严格精细等

二、问题答复意见

(一)关于您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性问题”。当前,我省许可登记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依托医院或医学科研院所设立,鉴定人都具有医学专业背景,其中一部分是在法院、检察、公安等政法单位从事法医工作退休后到司法鉴定机构工作的,一部分是医院的医师兼职的,还有一部分是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经过专家评审通过、登记后再执业的年轻鉴定人。通常按照惯例,对涉及医疗损害鉴定时,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都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召开听证会,听取专业咨询意见,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从这个方面说,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都是具备一定专业基础的。近年来,我厅持续加强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教育培训,调整充实司法鉴定医学专家库,进一步提升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的专业性、科学性。

(二)关于您提出的“司法鉴定机构及鉴定意见的公正性问题”。如前所述,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大部分依托医院或医学科研院所设立,还有一部分是依托一般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设立。按照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公益性,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2009年司法部和国家物价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2012年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陕西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和相关收费项目及标准,在原来国家定价的基础上收费普遍上浮了20%2017年、2019年我省又先后两次发文明确了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项目和标准。对于鉴定意见书的质量,从文书格式等方面司法部有严格要求,对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一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者由法院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来解决相关问题。

(三)关于您提出的“医疗损害鉴定的问题”。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具备医疗损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组织相应的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20187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医疗损害(过错责任)司法鉴定,由医患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患双方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当前通常都是由患者申请,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来做鉴定。社会上普遍认为,医学会都是由各医院的同行专家组成,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相比医学会更中立、独立和客观公正。

(四)关于您提出的“重新鉴定的问题”。法律法规有相关明确规定,其中《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一)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资格的;(二)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的;(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程序行为的;(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当,可能导致鉴定意见不正确的;(五)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时要看是否符合以上法定的情形,是否启动重新鉴定,从法定职责上讲,是由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机关来决定。

三、建议答复意见

(一)您提出的“在鉴定机构的选择上,引入市医学会作为司法鉴定实施主体”的建议。20187月,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办医函〔2018619号)明确了“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截止目前,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未正式印发,待正式出台实施后,省级、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二)您提出的“提高开展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业务相关机构准入标准”的建议。20216月,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 物证类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中,明确了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机构和人员准入必须经过专家评审通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才能进行许可登记。同时,按照《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对申请从事法医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要求更高更严。

(三)您提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建立鉴定统一专家库”的建议。201712月,省司法厅积极与省卫委和医学会联系沟通,遴选建立了陕西省司法鉴定医学专家库同时,我厅联合省院等机关和部门,遴选建立了涉及法医类、物证类等236名专家组成的司法鉴定专家库。国家卫健委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医疗损害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专家库,并要求成立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的组建、运行、使用等工作。下一步,待正式文件出台后,省司法厅会同省卫健委抓好此项任务落实

(四)您提出的“出现严重缺乏依据的情形,应启动重新鉴定”的建议。我国《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重新鉴定只能是由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机关启动。作为司法鉴定机构只是受理、实施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因此,启动重新鉴定,必须由法院、检察、公安等办案机关来决定。

(五)您提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担负管理职能”的建议。2018开始按照司法部《严格准入 严格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强化监管 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结合去年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司法鉴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我厅不断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重点加大对涉嫌金钱、人情关系、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证属实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有机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做到处理处罚一起、教育警示一批的目的。

四、下步工作措施

)加强行业党的建设。按照陕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南的通知》要求,结合行业党建情况调研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加强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全力推行“三进四同步两覆盖”工作法,完善党建联系点制度,举办党建工作培训班,创建党员先锋模范岗,组织开展支部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引领行业健康发展。优化行业布局和行业结构,大力发展综合能力强、鉴定水平高、示范作用大、社会公信力好的司法鉴定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严把准入门槛。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实验室建设,全面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和能力验证。提高队伍专职化水平,培养和引进高精尖司法鉴定人才,积极推进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工作。加强对外交流,推树行业领军司法鉴定机构,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制度体系,通过一系列举措,引领和支持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强化行业监督管理。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的全专业、全流程、全方位动态监管,严格年度考核和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规则和惩戒机制,制定落实《陕西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公约》,修订完善《陕西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建立执业“黑名单”制度。健全司法鉴定管理和使用的衔接机制,定期与法院、检察、公安、市场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座谈会商,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和警示教育,加大对违法违规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落实行政处罚与行业惩戒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营造依法执业、热情服务的行业风气。

再次感谢您对我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建议希望通过您及各位代表,通过社会各界,都来关注、宣传、监督司法鉴定工作,共同推进我省司法鉴定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司法公正、建设法治陕西、平安陕西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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