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 414 号[ 类]
代表姓名 | 李秀萍 | 代表证号码 | 046 | 选举单位 | 西安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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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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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 目: | 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所规范管理的建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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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小组意见 | 拟请 陕西省司法厅 办理。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大会秘书处 议案建议组意见 | 同意 |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大会秘书处交办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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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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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人
代表姓名 | 代表证 号 码 | 代 表 团 | 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 | 电 话 号 码 |
姚智 | 104 | 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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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所规范管理的建议
内容:
司法鉴定机构是在诉讼活动中接受委托人鉴定委托,遵循法律法规的方式、方法、步骤及相关规则和标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机构。目前我省的司法鉴定所多为市场产物,各级法院都有自己指定的司法鉴定所,在遇到专门性问题案件时就委托其相应的鉴定所去做司法鉴定,在群众眼里,司法鉴定所等同于法院。问题:1、很多的司法鉴定所自身环境较差,有的鉴定所设在杂乱拥挤的居民筒子楼里,鉴定室内也是生活办公两用,缺乏法律严肃性,给群众造成质疑司法结论的假象。2、司法鉴定专家水平良莠不齐,在医学案件中尤为突出。目前需要做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很多涉及医学问题,而目前医学的发展专业性非常强,甚至已经细化到病种。有些鉴定所邀请的鉴定专家并非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案件中具体的专业问题做出错误的结论,导致法院误判甚至错判。建议:加强司法鉴定所的规范化管理,不论是鉴定场所严肃性还是专家队伍的入选均应有具体的要求并定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取缔,对错判率高或再上诉率高的鉴定所取消被指定权。
| 承办单位复函 |
| 陕西省司法厅复函 (复函日期:2017-04-9)
类 别:A
签发人:李艾平 陕司函〔2017〕75号
对省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14号建议的答复函
尊敬的李秀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司法鉴定所规范管理的建议》(第414号)收悉,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关心重视司法鉴定工作,现就您的相关建议答复如下: 2000年,省政府机构改革赋予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审核许可登记的职能。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司法鉴定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司法鉴定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定建立国家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体制,明确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随后,司法部又相继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部颁规章,使司法鉴定活动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发展轨道。2010年,《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明确了陕西省司法厅统一管理全省司法鉴定工作,统筹规划司法鉴定事业发展,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备案、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决定》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局,坚持国际经验与我国国情相结合,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体现了“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职能相分离”的要求,明确了审判活动与鉴定管理相分离、鉴定管理活动与鉴定实施活动相分离的基本原则,确定了建立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两院三部(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就司法鉴定工作纳入统一管理联合发文,是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大进步和重要成果,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丰富和完善,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举措。我省《条例》明确了建立完善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突出了加强省市两级管理、行政和行业自律“两结合”的管理模式,扩大了司法鉴定的调整范围,对全省司法鉴定工作改革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履行管理职能,这是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强化了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反映了司法行政制度发展的规律,体现了经济、社会变革对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具有客观的、历史的必然性。 多年来,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勇创新、敢担当、争一流”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目标任务,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和质量建设,全面推进司法鉴定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为社会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司法公正。目前,全省许可登记社会司法鉴定机构115家,司法鉴定人1558名;对全省检察机关的9家、公安机关121家、安全机关的1家司法鉴定机构和1194名司法鉴定人进行了备案登记。全省检案总量从2006年的2800多件发展到2016年的36000多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业务收入去年达到4300多万元,鉴定意见采信率始终保持在98%以上。执业范围涵盖了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司法会计、建筑工程等类别,突破了司法部规定的13类;新增了环境损害、特种设备、文化艺术品、假肢康复辅具、珠宝玉石和贵金属检测等7类鉴定项目,形成了鉴定种类全、专业技术强、队伍素质高,适应社会需求的司法鉴定格局。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现阶段司法鉴定制度基本适应了司法活动和社会的需要,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机制初步形成。但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没有形成统一完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践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违规鉴定、久鉴不决等现象时有发生。结合我省司法鉴定工作情况,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体制还未完全形成,多头管理问题还没有解决,物价、质监等部门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还未备案登记;二是有的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公益性认识不到位,片面追逐经济利益,忽视了社会效益;三是专业培训教育跟不上,鉴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有的责任心不够强,导致鉴定信访投诉时有发生;四是司法鉴定管理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有个别执业类别的技术标准不够统一规范等等。 针对以上问题和现象,结合您的提案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并召集相关人员开展座谈论证,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依法规范司法鉴定工作: 1.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许可登记、备案登记制度,对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统一编制名册和公告。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由省司法厅组织牵头,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环保厅等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完善工作会商制度,互相通报信息和行业动态,制定相关《实施意见》,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的合力;与省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统一体制。 2.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我省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将严格执行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继续推行“规范化建设年”活动,和“阳光司法鉴定机制”,规范各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并将相关制度和基本信息上墙公示;规范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及实施的各个环节,确保了司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质量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全面推行司法鉴定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将法律顾问全程引入行政和行业监管,特别是在依法治鉴中以防范信访投诉为重点,积极稳妥地处理好缠诉闹访、复议诉讼等案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加强业务培训教育,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提升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统一管理的体制下,加大业务培训教育力度,严格培训考核,建立培训档案,使培训教育工作制度化、专业化和常态化。建立完善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司法鉴定能力验证测评和认证认可工作,建立和运行质量管控体系,提高司法鉴定质量。目前,全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基本都参加了能力验证测评工作,通过率达到6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通过国家级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达到5家,其他机构都在积极准备开展省级资质认定工作。同时,我厅联合省法院等部门开展案卷评查,与省人社厅协调开展法医类职称评定工作,遴选建立了法医专家库等等。同时,我厅积极与省卫计委和医学会联系沟通,力争今年内遴选建立临床医学专家库,就有关专业性问题为司法鉴定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撑,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4.争取更多支持,促进司法鉴定持续健康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在政策指导、人员编制、专项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扶持,为司法鉴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 感谢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宝贵建议,希望您继续关注、宣传、监督司法鉴定工作,为我省司法鉴定工作开创新局面,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理作出更大的贡献。
陕西省司法厅 2017年4月5日
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