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西咸新区司法局,省司法鉴定协会:
现将《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6月30日
(8—9〔2020〕1号)
陕西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登记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评审受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司法鉴定协会配合下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二、【专家确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司法鉴定协会在相关司法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确定评审专家,按鉴定事项组织建立专家评审组,每个鉴定类别的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可邀请全国知名专家参与)。
三、【评审程序】专家评审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推选组长。采取专家自荐、组内推荐等方式,每个鉴定类别确定一名组长(若以上方式未能推选出组长,则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组长),负责召集专家、主持评审工作等。
(二)制定工作方案。根据申请人拟从事鉴定类别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明确评审的时限、组织方式、实施程序、主要内容、专家分工等,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指南和参考。
(三)开展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按照工作方案确定的时间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的主要内容为查阅有关申请材料,听取汇报、答辩,对专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进行考核,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核查申请人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情况,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置和质量管理水平,现场进行勘验和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评审内容。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回避等要求,严格按照本细则所列的各个考核评审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四)进行评分。评审组的每名专家分别按照本细则确定的评分标准(见附件1、2)逐项进行打分,平均得出各类别或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机构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情况占比为2:5:3。
人员评审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情况、工作能力、工作成果占比为3:4:3。
评审中发现有一项不符合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条件的,直接得零分。
(五)出具申报机构评审意见书。评审工作完成后,根据评审得分情况及评审专家意见填写《专家评审意见书》(见附件3)。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分别不低于12分、30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人员条件、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该项满分60%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六)出具申报人员评审意见书。根据申请人综合情况,在评审意见中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明确适合从事的具体司法鉴定执业类别。评审专家根据附件4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进行评分,专家评审得分为60分(含)以上,且基本情况、工作能力和工作成果分别不低于15分、24分和18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能力”的评审结论,提出适合从事的执业类别建议,一般每个人员的执业类别不超过一项,特殊专业人才执业类别不超过两项;所申报执业类别专家评审单项得分为60分以下、综合得分为60分以下,应当分别给予“不具备从事相关司法鉴定业务能力”的评审结论。
《评审意见书》填写完成后,由每位评审专家签名,并送交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评审专家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记录在《评审意见书》中。
四、【评审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专家评审的组织和联络沟通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工作记录,与专家评审工作形成的其他材料一起作为工作档案留存。省司法鉴定协会协助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五、【结果应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人依法进行许可登记,编制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公告。
六、【部门衔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与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的沟通衔接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专家评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登记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七、【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专家对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外申请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以及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人员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登记评审的活动。
申请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人员依据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八、【其它】本细则发布前已经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期限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整改。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2.司法鉴定人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
4.司法鉴定人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
5.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6.道路交通及车辆物证类司法鉴定类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7.痕迹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附件1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机构名称:
评审要素 |
评 审 标 准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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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鉴定人构成(20分) |
1.鉴定人数量(10分) |
每一个所申请的司法鉴定类别中,鉴定人数量3 ~4人,得3分;5 ~6人,得4分;7 ~8人,得5分;9人以上(含9人),得6分。专职鉴定人每人得1分,累计得分不超过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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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鉴定人要求(10分) |
基本要求 (5分) |
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得3分;硕士及以上学历每1人,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分。参照附件6、7、8“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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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要求 (5分) |
具有中级职称得3分;高级职称每1人得0.5分,累计不超过2。参照附件6、7、8“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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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水平(50分) |
1.所申请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相关项目及工作数量(10分) |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机构委托或聘请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项目及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意见或报告的,每负责一项得5分,每参加一项得3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地市级机构委托或聘请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项目及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意见或报告的,每负责一项得4分,每参加一项得2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县处级机构委托或聘请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项目及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意见或报告的,每负责一项得3分,每参加一项得1分; 以申请机构为主体,负责或参与其他法人委托或聘请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项目及工作,并按要求出具意见或报告的,每负责一项得2分,每参加一项得1分。 以上项目及工作以任务合同书、项目合同书、委托书、聘书等材料为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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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能力验证/能力审核情况(10分) |
根据申请机构提交的与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能力验证/能力审核的情况,通过的得1分,满意的得2分,逐项累计,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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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鉴定人能力(30分) |
按照附件3《司法鉴定人登记评审评分标准》,对申请机构的每个司法鉴定人进行打分后,计算鉴定人平均得分(按四舍五入取整)。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55分及以下的,不得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56 ~64分的,得10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65 ~69分的,得13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70 ~74分的,得16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75 ~79分的,得19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80 ~84分的,得22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85 ~89分的,得25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90 ~94分的,得28分; 鉴定人平均得分为95及以上的,得3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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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验室条件(30分) |
1.实验室资质(6分) |
申请机构所属检测实验室必须通过陕西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或良好实验室规范(GLP)认证,且批准能力表与申请业务鉴定项目相关。通过上述认证中其中任意一项的,得4分,通过两项以上(含两项)认证的,得6分。未通过上述任何一项认证的,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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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有仪器配置及使用情况(24分) |
仪器配置数量(18) |
1.必配仪器满足相应鉴定类别所列全部项目的,得12分,否则不得分,一种仪器配置多台(套)的,不加分; 2.选配仪器根据配置数量,得0~6分,最高不超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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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维护使用情况(6) |
根据实际情况打分: 1.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状态良好,可正常使用,并有专人定期维护:5~6分; 2.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状态较好:3~4分; 3.抽查部分仪器使用情况,存在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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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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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司法鉴定人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机构名称: 执业类别: 申请人:
核定要素 |
分值 |
要素 |
主要内容 |
单项 分值 |
评 审 标 准 |
得分 |
|
一、职业 道德 |
5 |
职业 道德 |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
5 |
满足《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司法鉴定执业条件的,申报表填写规范,所附材料能与之对应且真实有效的,得5分; 有《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不符合规定情形的,直接取消评审资格。 |
|
|
二、基本情况 |
25 |
现有学(历)位或职称(资格) |
具有相应学(历)位或职称(资格) |
0~20 |
(本科)学士学位,得12分;具有(研究生)硕士学位,得14分;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职称,得16分;具有副高级职称,得18分;具有正高级职称,得20分。 |
|
|
从业 年限 |
从事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工作的年限(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阶段计入) |
0~5 |
5年以上(包括5年),得5分;本科以下学历从事相关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得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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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能力 |
40 |
专业技术能力 |
在本执业类别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
0~40 |
0~19 20~29 30~40 一般 良好 优秀 |
根据申报材料,查阅鉴定人完成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的项目相关资料,根据开展的工作情况以及现场答辩、考试等方式,评估鉴定人是否具有相应鉴定类别中所列的相关专业能力(符合某一或某几个环节要求均可)。 |
|
四、工作成果 |
30 |
技术 文件 |
主持或主要参与完成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技术报告、标准、制度等,被批准发布或采用,以书面文件或批准机构官方网站内容为准。 |
0~5 |
被国家或部委、省级政府机构批准发布或采用的,根据成果和排名,每个成果得1~5分,排名5名以后不得分; 被地市级政府机构批准发布或采用的,根据成果和排名,每个成果1~3分,排名3名以后不得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 |
|
|
论文 著作 |
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的所申请司法鉴定类别相关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 |
0~15 |
在国内非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得8分。加分项:发表SCI期刊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7分,(通讯作者视同于第一作者,下同);发表EI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6分;在国内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根据作者排名,每篇1~5分;著作根据封面作者排名,得1~7分;翻译著作根据封面作者排名,得1~6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15分。 |
|
|||
培训 交流 影响 |
参加司法鉴定专业培训交流情况。 |
0~10 |
(1)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或参加高等院校组织的专业培训以及执业培训,通过结业考试的,得8分。 (2)在国际或全国性司法鉴定学术会议提交论文并主讲1次,得2分。 本项累计得分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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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分 |
|
||||||
附件3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 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 址:
4.法定代表人: 职 务:
5.联系电话:
6.申请执业类别: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范围:
□
□
□
□
□
□
□
4.评审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3.鉴定人技术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备 注:
附件4
司法鉴定人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
机构名称:
申请人姓名:
评审日期: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 名: 年龄: 性别:男□ 女□
2.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 群众□ 其他□
3.学历(学位):本科□ 硕士□ 博士□ 博士后□
4.职称(资格):中级□ 副高级□ 正高级□ 院士□
5.工作单位:
6.联系电话:
7.申请执业类别/项目: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 年 月 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执业类别/鉴定事项:
□
□
□
4.评审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履历:
2.技术文件:
3.论文著作: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序号 |
鉴定事项 |
适 用 范 围 |
人员专业要求 |
专 业 能 力 要 求 |
1 |
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 |
死亡原因、时间、方式鉴定;致伤(死)物推断与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医疗纠纷争议中尸体的尸检;死亡相关文证的审查鉴定;其它与死亡相关的鉴定;需要法医病理学检验鉴定的其他情形如尸块、组织、医疗纠纷鉴定等;法医人类学的个体识别及年龄鉴定等。 |
1.法医学、临床医学、基础医学、病理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中级(如: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讲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1(含1年)年以上。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法医病理司法鉴定能力。具体包括: (1)掌握法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刑事技术现场勘查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法医病理学司法鉴定的能力; (2)熟悉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病理学鉴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能熟练应用的能力。 |
2 |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 |
损伤程度的鉴定;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伤病关系及其损伤参与度鉴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体骨龄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损伤时间推断;新旧伤鉴定;同一认定;医疗费合理性评定;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评定;治疗时限评定;法医人类学的个体识别及年龄鉴定等。 |
1.法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中西医结合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中级(如: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1年(含1年)以上。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能力。具体包括: (1)掌握法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的能力; (2))熟悉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能熟练应用的能力。 |
3 |
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 |
精神状态鉴定、行为能力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受审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服刑能力、受处罚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伤残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所涉及的后期医疗费评定、医疗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治疗时限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等。 |
1.法医学、临床医学、精神病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工作10年(含10年)以上; 2.中级(如:主治医师/主检法医师/讲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3年(含3年)以上。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的能力。具体包括: (1)掌握法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精神病学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具备法医精神病学司法鉴定的能力; (2)熟悉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能熟练应用的能力。 |
4 |
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 |
亲缘关系鉴定(常规的亲生血缘关系、鉴定隔代亲缘关系鉴定、疑难的亲缘关系鉴定);个体识别(交通事故案中的同一认定、失踪人员的同一认定、重大灾难事故中遇难者的同一认定、刑事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同一认定、医疗纠纷、骗保案中的身源鉴定);种属鉴定(各种载体上有无人血斑或精斑的检验)等。 |
1.法医学、临床医学、临床检验学、生物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中级(如:主检法医师/讲师/医学检验主管技师/实验师/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1年(含1年)以上。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法医物证司法鉴定能力。具体包括: (1)掌握法医学、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生物遗传学、临床检验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法医物证学司法鉴定的能力; (2))熟悉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物证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能熟练应用的能力; (3)对法医物证鉴定所用的仪器设备的熟练且正确使用,对所产生的各项数据具有相应的分析能力。 |
5 |
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 |
毛发中毒品/药品鉴定;生物检材中毒品/毒物鉴定;常见毒(药)物筛选分析;血液中乙醇含量及代谢物鉴定;体内杀虫剂和杀鼠剂鉴定;体内有毒动、植物成份鉴定;体内无机元素含量鉴定;体内氰化物鉴定;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含量鉴定等。 |
1.法医学、药学、分析化学、临床检验学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含5年)以上; 2.中级(如:主检法医师/讲师/医学检验主管技师/实验师/工程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且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助理工作1年(含1年)以上。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能力。具体包括: (1)掌握法医学、药学、分析化学、临床检验以及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具备法医毒物学司法鉴定的能力; (2)熟悉司法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医毒学鉴定的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并能熟练应用的能力; (3)对法医毒物鉴定所用的仪器设备能熟练且正确使用,对所产生的各项数据具有相应的分析能力。 |
附件6
道路交通及车辆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序号 |
鉴定事项 |
适用范围 |
人员专业要求 |
专 业 能 力 要 求 |
1 |
车辆安全技术鉴定 |
车辆属性鉴定/汽车各系统或装置技术状况鉴定 |
汽车运用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监理/汽车检测/交通运输工程(不包括交通运输管理)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车辆静态和动态检验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汽车基本结构及维修知识,具有摩擦学基本知识,能够分析判断汽车相关部件损坏机理; (2)熟悉相关汽车检测设备及原理,具有熟练使用路试仪的能力。 |
2 |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 |
交通事故车体痕迹鉴定、交通事故路面及设施痕迹鉴定 |
汽车运用工程/车辆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监理/痕迹学/物理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痕迹检验、痕迹形成机理及力学特征分析的能力,了解油漆等附着物成分分析方法。具体包括: (1)能够根据痕迹特征及痕迹比对,判断车辆与其它车辆、人及其它物体是否接触; (2)能够根据痕迹形成机理或力学特征,确定车辆碰撞形态 (3)能够根据路面轮胎痕迹或车身在路面的擦痕,确定车辆运动状态及车速。 |
3 |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
轮迹车速鉴定/视频图像车速鉴定/电子数据车速鉴定 |
汽车运用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安全工程/交通监理/物理学/计算机科学或信息工程(仅限视频图像车速鉴定/电子数据车速鉴定) |
(3)能够通过相关分析软件计算较复杂的碰撞事故(二维碰撞)车辆碰撞前行驶速度 (4)能够通过视频图像计算车辆行驶速度 (5)能够熟练提取气囊电脑存储数据(EDR)及汽车行驶记录仪存储数据(VDR),并根据相关解析软件进行车辆行驶速度分析。 |
4 |
车辆火灾鉴定 |
各种车辆 火灾鉴定 |
汽车运用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交通安全工程 |
具备根据着火外部痕迹、火灾残留物,结合车辆结构及油电路结构原理,分析判断车辆着火原因的能力。具体包括: 能够根据车辆外部着火痕迹判断火焰传播方向,初步判断火源大致位置; (1)能够根据火灾残留物结合车辆结构及油电路结构原理,鉴定起火点及起火原因; (2)能够通过导线的金相分析,确定搭铁点。 |
5 |
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鉴定 |
道路设计及施工质量与交通事故相关性鉴定/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事故相关性鉴定 |
交通工程/公路工程/交通安全工程/汽车运用工程/交通监理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检验、测量并分析判断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与交通事故相关性的鉴定。具体包括: (1)能够科学测量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相关参数; (2)熟悉道路及交通安全设施相关规范及标准; (3)熟悉道路设计及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原则及原理; (4)熟悉道路条件及交通安全设施对交通安全的影响。 |
附件7
痕迹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序号 |
鉴定事项 |
适用范围 |
人员专业要求 |
专 业 能 力 要 求 |
1 |
手印鉴定 |
手印同一性鉴定/手印形成方式鉴定/潜在手印显现 |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手印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手印同一性鉴定基本知识,能够对比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者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指印、掌印是否同一; (2)能够通过对手印的墨迹分布、形态特征进行检验和分析判断检材指印是捺印形成还是复制形成; (3)具备使用光学、物理学或化学等方法显色增强潜在手印的能力。 |
2 |
足迹鉴定 |
赤足印鉴定/鞋、袜印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足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能够通过对比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赤足印是否同一; (2)能够通过对比检验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鞋、袜印是否同一。 |
3 |
工具 痕迹鉴定 |
工具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工具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能够通过勘察、检验判断检材线性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钥匙及锁具痕迹的形成原因; (2)能够通过比对检验判断检材线性痕迹、凹陷痕迹、断裂变形痕迹、钥匙及锁具痕迹是否为某一造痕体形成。 |
4 |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
整体分离 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整体分离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能够通过比对检验判断物体分离部分与整体部分之间的关系。 |
5 |
枪弹 痕迹鉴定 |
枪弹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 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枪弹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对射击残留物的理化分析知识,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中射击残留物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2)能够依据相关文献记载或规定判断需检枪弹的种类型号; (3)能够通过对枪头弹壳痕迹的比对检验判断其发射枪支或枪种; (4)依据相关规定确定需检枪支的性能; (5)通过物理或化学方法对模糊或潜在的枪支号码进行显现增强; (6)通过对枪击现场的弹着点、弹头弹壳遗留位置、损伤物的被破坏情况、发射枪支情况、射击残留物等勘察、检验判断射击距离、发射角度、弹道轨迹。 |
6 |
爆炸 痕迹鉴定 |
爆炸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爆炸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对可疑爆炸物的理化分析知识,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中爆炸类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2)能够通过对嫌疑装置的结构、成分等检验和分析判断其是否属于雷管及导火(爆)索、是否属于爆炸装置、炸药爆炸力及炸药量; (3)能够通过对爆炸现场破坏情况、爆炸装置残留物的勘察和检验判断炸点、爆炸装置类型、炸药成分。 |
7 |
火灾 痕迹鉴定 |
火灾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火灾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对火灾现场物品的理化分析知识,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中火灾微量物证综合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2)从事基于视频和电子数据的火灾鉴定应具备声像资料鉴定中火灾图像鉴定和火灾电子数据提取的能力和资质; (3)通过对火灾现场烟熏痕迹、倒塌痕迹、炭化痕迹、变形变色痕迹、熔化痕迹以及其他燃烧残留物进行勘察、检验判断放火火灾、电气火灾、自燃火灾、车辆火灾、燃气爆炸事故以及其他火灾事故的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 |
|
8 |
建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 |
建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建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从事建筑物损坏(毁)痕迹鉴定的机构应当具备建筑工程检测能力和资质; (2)熟悉对建筑材料的理化特性分析知识,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中鉴定材料类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3)具备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通过勘验、检验和分析判断建筑及其构件沉降、变形、裂缝、渗漏、脱落、锈蚀等损坏原因和程度的能力。 |
|
9 |
常用轻工业制品损坏痕迹鉴定 |
常用轻工业制品损坏痕迹鉴定 |
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常用轻工业制品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具体包括: (1)熟悉对制品材料的理化特性分析知识,具备微量物证鉴定中相关材料类鉴定的能力和资质; (2)具备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玻璃制品、纺织制品、陶瓷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等轻工业制品的损坏原因和程度进行勘验、检验和分析判断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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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痕迹鉴定 |
牙齿痕迹鉴定/唇纹痕迹鉴定、耳廓痕迹鉴定等(除手印、脚印外的其他人体形成的痕迹鉴定)/动物齿痕鉴定/动物蹄迹鉴定等 |
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学 |
具备根据相关标准进行其他痕迹鉴定判断的能力,能够运用痕迹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方法对其他痕迹进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