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 > 行政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公证协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公证“放管服”改革做好减证便民服务的通知
时间:2018-09-03 15:13
来源:
扫一扫:分享至微信 X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各公证协会(联络组),西安市汉唐公证处: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召开的全国公证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省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深化公证减证便民工作,提升公证工作能力和水平,更好地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公证法律服务,现就全面推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化公证领域“放管服”改革,促进公证体制机制创新,提升公证服务效率,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证难、办证慢、办证繁的问题,让人民群众更加便捷、更加主动地运用公证制度,实现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的工作要求,更多地享受公证法律服务政策红利。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的44项公证事项范围

近期,省厅和省公证协会确定了出生证公证、身份证公证、学历公证等44项(见附件1)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列为“最多跑一次”公证范围。从即日起,各公证机构针对这44项公证事项在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真实,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实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切实做到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市级公证机构可结合实际,适度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成熟一项,公示一项。

(二)建立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

按照减证便民的要求梳理、规范、公示现有各类公证业务流程。近期,省公证协会通过精简,梳理规范了44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见附件2)。各公证机构要在当地公证服务窗口、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上对证明材料清单进行公示。要推出完整、清晰的公证服务指引,为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精确导航”。要做到凡是缺乏法律依据、公证机构能够自行核实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凡是能够共享核查的信息不得要求群众开具证明,凡是能交叉印证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群众重复提供,避免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过度证明,从源头上切实减轻当事人办证负担。

(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联络组)、公证机构要加强与所在地公安、法院、民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沟通协调力度,打通信息壁垒和数据孤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扩大相关政府部门数据用于公证信息核实的共享范围,增强数据实时交互传输能力,逐步实现身份、户籍、婚姻、财产等公证信息在线核实,真正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路。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要推行公证当事人承诺制,在不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的有关公证事项中,告知当事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对所陈述事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以减轻群众证明负担。要推动将公证事项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以虚假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企业和个人列入失信名单。

(四)创新公证服务方式

加大科技应用,积极推行网络办证。各级公证机构要通过公证互联网等自动化、远程化设施,开展当事人自助式办证。要充分运用互联网服务平台的优势,推动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由线下向线上转移,逐步推广网上公证申办平台。要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或者微信公众号公布提交材料的标准,方便当事人查询。有条件的公证机构可开通支付宝、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等在线公证服务方式,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初审、网上缴费的在线申办公证流程。要公开公证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路径,在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开设服务窗口,就近为当事人提供普惠、便捷的公证法律服务。

(五)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

公证机构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告知清楚。无特殊情形,公证机构或公证员不得要求当事人再行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对于继承、遗嘱等实质性审查内容较多的公证事项,建立首问责任制,实行“谁首次接待、谁最终负责”的办理模式。接待当事人公证申请或咨询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受理或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全权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或引导当事人办理公证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办理,努力做到咨询电话一打就通、咨询事项一口说清、网上咨询即时答复。

(六)拓展民生领域公证服务

公证机构要坚持公益服务定位,积极办理涉及百姓需求、基础民生的普通民事类公证业务。对遗嘱、小额继承等收费低、群众需求量大的公证业务,要多措并举,完善制度,积极受理,主动热情服务。要开通“绿色通道”,对“老、弱、病、残、孕”等申请办理公证的,应安排专人负责,提供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办理或上门服务。要加大公证法律援助力度,把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者纳入公证援助范围,减免公证费用。

(七)改进文书送达方式

根据当事人需要,在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要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公证文书。当事人需要寄送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明确公证送达方式,并将寄送回单留卷备查。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协会(联络组)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减证便民工作的整体部署上来,思想认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将此项工作全面深入推进,务求实效。

(二)加强督查检查,加大推进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公证协会(联络组)要加强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不能及时向社会公示,或向社会公示但因公证机构管理或公证员个人原因,不能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引发群众投诉、舆论热议的,要追究责任,通报批评。

(三)加强宣传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减证便民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便民措施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公证减证便民创造优良环境。同时,要及时向省厅报送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亮点。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积极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予以改进提高。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吴海燕   省司法厅律公处    02987293976

尚振强   省公证协会       02982471746

附件:1.陕西省44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名单

2.陕西省44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陕西省司法厅     陕西省公证协会

2018823

附件1

陕西省44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名单

1.出生公证

2.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3.国籍公证

4.户口簿公证

5.曾用名公证

6.身份证公证

7.护照公证

8.学历公证

9.学位公证

10.在读证明公证

11.成绩单公证

12.外语水平(等级)证书公证

13.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14.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15.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16.职务(职称)公证

17.在职证明公证

18.存款证明公证

19.收入证明公证

20.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21.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22.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23.体检表(健康证)公证

24.病历(案)公证

25.诊断证明书公证

26.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27.死亡公证

28.住所地、居所地公证

29.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证明公证

30.收养登记证公证

31.亲属关系公证

32.法人资格公证

33.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34.营业执照公证

35.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证

36.税务登记证公证

37.公司章程公证

38.许可证公证

39.民事判决书公证

40.民事调解书公证

41.判决生效证明公证

42.文本相符公证

43.签名、印鉴公证

44.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附件2

陕西省44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

一、出生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原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二)出生证明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各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提供给公证机构: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籍地公安机关或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出生证明

3.无单位的可由住所地居(村)委会出具出生证明;在校的可由学校出具出生证明

4.《独生子女证》

5.若为非婚生子女,提交亲子鉴定报告;若为弃婴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查找生父母情况证明

6.曾在公证机构办理的出生公证书

上述证明内容应涵盖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点、父母亲姓名、父母亲公民身份编号信息或父母“已故”或“生父或生父母不详”等。

(三)申请人父母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若已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四)美国、法国、泰国等使用的出生公证,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代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其他情况下,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也可以加贴照片。

(五)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出生医学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身份证件、户口簿和结婚证(若已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三、国籍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要求加贴照片的,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代表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户口簿公证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五、曾用名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人事档案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六、身份证公证

由本人亲自申请办理

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七、护照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

(二)护照原件

八、学历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原件(或毕业证明)

(三)学历公证若要求加贴申请人照片的,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代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学位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学位证书原件(或学位证明)

(三)学位公证若要求加贴申请人照片的,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代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在读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及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二)在读证明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成绩单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成绩单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二、外语水平(登记)证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外语等级证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职业资格证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职业资格证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四、专业技术等级证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机动车驾驶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及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职务(职称)公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提供的经历证明(由以下机构其中之一出具):申请人档案存放部门(单位的人事、劳资、组织部门、人才市场、街道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工作单位的,由住所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

(三)职务(职称)证书原件

(四)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七、在职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及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二)在职证明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八、存款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存折原件或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收入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及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二)收入证明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税收完税凭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及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十一、不动产权证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三、体检表(健康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体检表或健康证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四、病历(案)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病历(案)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五、诊断证明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诊断证明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六、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七、死亡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死者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三)申请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八、住所地、居所地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提供居住证(或居住地的房产证、租房合同等)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九、婚姻状况(结婚、离婚、未婚)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收养登记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收养登记证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一、亲属关系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二、法人资格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以下其中之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政部门核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三、非法人组织资格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非法人组织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四、营业执照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六、税务登记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七、公司章程公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应提交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该公司的文件。

(二)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并经我国驻外领事馆认证的投资者权利 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港澳台地区当事人需要提交香港委托公证人、澳门有关机构、台湾公证机构出具的投资者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文本

(四)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过章程的决议(即:提交全体股东代表一致同意公司章程的意见书)

(五)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八、许可证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

(二)许可证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十九、民事判决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原件或一审民事判决书原件和判决书生效证明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民事调解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民事调解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一、判决生效证明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判决书原件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二、文本相符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拟公证的文书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三、签名、印鉴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需要证明的签名、印鉴

(三)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十四、无(有)犯罪记录公证

(一)申请人身份证件

国内申请人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境外申请人提供:护照或台胞证、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所在地(国)身份证明

(二)(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从以下各种证明材料中任选其一提供给公证机构:

1.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2.暂住六个月以上的,由暂住地公安机关及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分别出具的证明

3.港澳台地区申请人,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同时提供证明期间的居留证明(或暂住证)

4.外籍申请人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同时提供证明期间内的居留证明(或暂住证)

5.有犯罪记录的,提供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

(三)若要求加贴申请人照片的,提供申请人近期二寸彩色证件照n+1张(n代表所需的公证书份数)

(四)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重要提示:

一、自然人不能亲自申办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等,由本人签名、署具日期)。

二、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负责人不能亲自申办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印章)。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监护人代理,并提供具有代理资格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