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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给在陕全国人大代表和住陕全国政协委员提供建议提案资料的函
时间:2019-03-12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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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
  根据《关于为在陕全国人大代表和住陕全国政协委员征集建议提案资料的通知》(陕政办函〔2018〕321号)要求,我厅经广泛征求意见,现报送《关于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理体制的建议资料》和《关于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资料》,供代表委员在提出建议提案时参考。

  附件:1.关于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理体制的建议资料

       2.关于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资料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月4日

  附件1

关于变更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理体制的建议资料


  一、案由

  (一)现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理体制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将戒毒人员送往公安戒毒所执行,期间有关是否收戒、诊断评估、提前解除强戒、延长强戒期限、所外就医等,都是公安系统内部运行。公安戒毒所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的会超过12个月,相当一部分不到3个月)后,将戒毒人员转送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各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根据诊断评估结果对戒毒人员提出的提前解除或者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在省戒毒局审核后要经原决定机关事实上的审批。

  1.强制隔离戒毒执行管理体制运行情况

  目前,绝大多数公安戒毒所能够按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时限,向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转戒戒毒人员,但仍有相当部分公安戒毒所不能在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至6个月后,将戒毒人员转戒至司法行政戒毒场所。

  为了提高工作效能,各司法行政戒毒所诊断评估办公室根据诊断评估实施细则组织对戒毒人员进行生理脱毒、身心康复、行为表现和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四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做出提前解除强戒或者延长强戒期限或者继续执行强戒的意见,报请省局诊断评估委员会审核批准,由戒毒所通知原决定机关。

  二、案据

  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分段执行存在的问题。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合二为一、分段执行的体制,有悖于分工负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法治精神。二是造成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建设戒毒场所中存在布局规划割裂、重复建设、浪费资金等问题。三是不利于公安机关在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做好对社会面的管理和服务。四是公安戒毒所在向司法行政戒毒场所转送戒毒人员时,有法律文书及台账资料不齐备和不规范现象(很多没有《戒毒人员违法信息登记表》、《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生理脱毒期满诊断评估结果及依据,只有《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和《体检报告》),不同程度存在隐瞒戒毒人员吞食异物自伤自残和严重疾病的情况,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带来较大隐患。五是在所戒毒人员家属因家庭特殊困难提出转社区戒毒申请,或因病情严重不适宜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省戒毒局审核同意后转报原判公安机关审批,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部分公安机关审批不畅的问题。六是决定机关在对司法行政戒毒场所有关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变更的审批方面,存在由于根本不了解戒毒人员戒治表现和戒治效果使得审批流于形式。《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的“经诊断评估需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事项,由决定机关批准”的规定不尽科学,一个戒毒所的戒毒人员来自多个县区,多头审批可能因审批时效、标准、结果的不同而影响诊断评估结果的运用,影响执法效能。

  三、建议

  建议推动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修订《禁毒法》,并由国务院对《戒毒条例》等禁毒戒毒法规进行修订,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决定,统一由司法行政戒毒所执行,公安机关不再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现有公安戒毒所场地、设施和业务等整体划转司法行政机关。这既体现了分权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又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整合戒毒资源、避免重复建设,也有利于公安机关专司对社会面的管控。

  提供单位:陕西省戒毒管理局

  联 系 人:李懿宁

  联系电话:87374159


相关法律依据

  《禁毒法》第四十一条:对被决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

  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设置、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由国务院规定。

  《禁毒法》第四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

  执行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后,经诊断评估,对于戒毒情况优良的戒毒人员,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

  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前,经诊断评估,对于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员,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批准。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最长可以延长一年。

  《戒毒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附件2

关于加强我国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建议资料

  1.案由

  法律援助是国家建立的保障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做好法律援助,对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司法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批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部署的重要内容,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随着民生领域的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越来越大。特别是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自2017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开展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试点工作。面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法律需求,法律援助案件量不断增加,2015年以来,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6300余件,挽回损失或取得利益16.8亿元。每年办案数量以百分之12的比例增长,案件增幅稳居全国前列。

  同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各级财政部门已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同时中央财政补贴大幅度提高。仅我省2017年法律援助工作共计投入经费550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法律援助办案补助1600万元、省级财政法律援助办案经费800万元、市、县(区)财政预算法律援助经费2000万元。近期中省财政和司法机关联合下文对办案补贴进行了大幅度提高,部分已用社会价格进行了购买。

  律师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律师在政府履行法律援助职能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越来越重要。尽管我国律师数量飞速发展,但律师分布极不平衡,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在偏远基层县区律师数量很少,力量薄弱问题尤为突出,难以适应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加之在中心城市新入行青年律师案源少办案量低、实际办案水平偏低、律师事务所招聘办案能力强的青年律师比较困难等实际问题长期困惑着律师行业的发展等等。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基层法律援助专业人才短缺,为青年律师成长发展铺平道路,已经成为当下律师人才队伍和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并且刻不容缓。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解决偏远地区律师资源短缺和加大青年律师培养力度的问题,探索一条加大培养法律援助专业人才储备的新路子。

  综上,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援助案件量大幅度提升,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力度加大,也就是说,案源有、经费有,那么谁来办案?或者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法律援助工作的瓶颈。

  二、案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2017年9月1日)第28条、第33条、第42条、第50条;

  2.《法律援助条例》(2013年7月21日);

  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5年6月24日);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2017年10月9日);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2017年8月8日);

  6.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7年2月17日);

  7.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9月6日)。

  三、建议

  1.从国家层面将培养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纳入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有计划性的对从事法律援助的律师进行系统性、专业性、连续性的培训,培养更多的优秀专职法律援助律师,提升现有法律援助队伍整体素质,切实解决基层律师资源匮乏的现状。

  2.法律援助走进大学课堂。在法学类大学生中开设法律援助课程,法律援助宣传册发放法学类大学生每人一本,法学类院校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援助讲座。大学生是未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希望。培养优秀法学类大学生进入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有利于充分发挥高校优质的教育资源,建立以法律援助律师为主体、大学生志愿者广泛参与的法律援助人才队伍机制;有利于扩大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感召力,增强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促进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良好的发展氛围和人才支持。

  3.建立高校与法律援助中心合作交流的工作机制。在法学类院校建立法律援助人才培养基地,同时在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法学类大学生的实习基地。通过派遣在校法学类大学生到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实习服务,定期在校园和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业务讲座和培训,鼓励教师和学生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各项业务工作,丰富教学实践活动,积极有效地强化高校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政校联动模式,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不断探索法律援助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的人才培训模式。

  4.建立中心城市律师事务所与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中心城市律师优势资源与边远地区律师薄弱现状互补的新路子。中心城市律师事务所可派遣律师到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做值班律师、业务培训、质量评查、办理案件、专家会诊等。一方面基层法律援助中心可借助律师事务所的优质法律服务资源的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服务范围,提高案件质量,提升法律援助综合实力。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通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彰显社会责任和行业形象,对律师特别是培养青年律师的职业精神、事业发展和成长进步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提供单位:陕西省司法厅

  联 系 人:马异文

  联系电话:87293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