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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十二届政协一次会议第701号提案的答复函
时间:2018-06-13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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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磊委员:
  您提出的《加大公证机构核实权,让老百姓少跑路多办事》提案(第70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近年来我省公证工作发展简要情况
  近年来,陕西省公证事业蓬勃发展,公证业务涉及到经济发展、法治建设、百姓民生、和谐稳定等各个方面。全省公证工作创新发展、主动服务,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组建公证员团队服务重点建设项目、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确立质量建设示范点,以点带面,促进全省公证质量显著提升;试点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等公证创新发展工作;大力拓展金融债权、知识产权保护等公证法律服务;持续组织开展“百处万件”公证法律援助活动;积极开展法律扶贫,助力脱贫攻坚,有力服务农村依法治理和农村改革。公证工作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新需求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截止2017年底,我省共有公证处117个,公证员507人,2017年全省共办理公证事项298007件。
  二、公证处核实权的法律规定和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理公证需要进行核实的法律规定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时所需审查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5.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7.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二)公证处核实权的法律规定
  《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的核实方式:
  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核实责任和核实权:“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协助”。
  (三)公证机构核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的具体实践中,往往只有“核实权”而无“调查权”。“核实难”问题在各级公证机构中普遍存在。民政系统、卫生系统、公安系统、房屋管理登记部门、国土管理部门、工商登记以公证处非公、检、法部门无权调取相关资料为由拒绝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实请求,致使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无法核实当事人真实婚姻状况、死亡情况,核实当事人出生、死亡、病案,核查当事人无犯罪记录,调查房屋真实产权情况等手续繁杂,周期较长,核实难度较大。部分市、区档案局、档案馆,不提供需要核实的档案信息。
  三、积极争取解决“核实难”问题,促进公证事业发展
  近年来,全省公证工作狠抓公证质量,不断加强公证机构技术装备建设提升核实硬实力,强化科技应用建设网络核实平台,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解决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核实难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初步成效。为进一步推动《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关于公证核实权有关规定的落实,我们将积极协调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档案馆(局)等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措施,争取早日在实践层面解决公证机构核查权限问题。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发展成果,积极打造公证业务综合信息管理平台,与法院、民政、公安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为提升公证质量,方便群众办证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进一步加大公证工作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各单位更多更深入地了解公证、信任公证,为公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创造有利舆论和社会氛围。
  非常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和公证工作。


陕西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7日      
(联系人:倪远伟,电话:029—87293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