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永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供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第32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购买律师服务具体落实单位问题。201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及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已将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法律顾问列入其中。按照谁使用、谁购买原则,应由人大、政协购买服务。省司法厅将积极与人大、政协沟通联系,建议人大、政协通过购买律师服务为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提供进一步保障。
二、关于建立完善对法律顾问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服务的考评内容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律师担任代表委员法律顾问工作,细化顾问律师的考核工作,去年11月,省政协办公厅和省司法厅制定印发了《陕西省律师担任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今年,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与省人大加强沟通联系,争取尽快出台《陕西省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
三、关于建立沟通合作机制问题。为了做好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省司法厅专门设立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通过购买律师服务配备了专职人员,负责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系、日常管理等。通过省两会期间书面征求代表委员意见、电话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不断完善对律师服务结果的评价机制。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律师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律师服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履责能力。
非常感谢您对我厅工作的大力支持,欢迎您继续关注司法行政工作和律师工作。
陕西省司法厅
2018年4月27日
(联系人:郭琪光,电话:029—87293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