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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关于统一全省人民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的通知
时间:2018-02-05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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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陕西省人民调解员管理服务办法》(陕西省第193号政府令)《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5〕13号)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全省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全省人民调解员队伍形象,增强工作严肃性、专业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省司法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一人民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扩大人民调解工作在全省的影响力,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助力平安陕西、和谐陕西、法治陕西建设。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人员信息登记摸底和审核工作。各设区市、县(区)司法局要对人民调解员信息进行逐级登记审核,对不符合人民调解员条件和不适应工作要求及违纪违规人员及时予以清理解聘,严把入口关。要按照新时期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需要和矛盾纠纷发生的新特点,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管理,积极发展专业化、职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实现“老娘舅”式传统人民调解工作模式的创新升级,进一步深化细化调解员公推公选办法,切实推选出一批热心公益事业、德才兼备的调委会成员,积极从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系统工作者中选聘人民调解员,最大限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开展人民调解员登记摸底工作,初步建立档案资料库,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坚定、业务素质娴熟、热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队伍,使调解员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

  二、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发证和信息库建设。结合全省人民调解“双建”活动,大力开展人员培训工作,使人民调解员对所从事的调解工作和业务更加熟悉,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水平和能力更加专业,加快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形势对人民调解工作新要求的实际和司法行政工作总体部署安排。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加大人民调解员组织规范化培训力度,分级分层次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通过完善、更新、丰富课程设置等方式,提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提升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按照司法部统一要求,省厅将设计统一制式的证件、吊牌和调解徽,由各地市、县(区)司法局在组织培训考核的基础上,对合格者颁发证件、吊牌和调解徽,按照一人一档要求,逐一建立档案资料,并完成全省人民调解员信息库信息录入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人民调解协会要组织本地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从机构设立、人员组成、纠纷受理、工作制度、工作场所标识标牌、工作经费补贴经费等各个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达到“五落实、六统一”(组织、人员、报酬、场所、制度落实,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统一)工作规范要求。

  三、实施步骤。统一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从今年2月开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工作部署阶段(2月3日至2月28日),要求将统一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层层部署落实到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二阶段为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和颁发新证阶段(3月1日至7月31日),各设区市、县(区)司法局要完成对人员信息审核、培训、建档、发证工作,力求依法、依规达标。第三阶段为验收总结阶段(8月1日至9月30日),省厅将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各设区市、县(区)司法局要对辖区内调委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几点要求。一是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统一人民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将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逐级、逐个落实到辖区每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统一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重点,面对面地进行指导,不留空白和死角。二是落实专人,做好统计。由厅基层处负责组织、协调此项工作的开展。各设区市、县(区)司法局要落实专门力量抓好各项任务的实施,并将进展情况上报省厅基层处。三是加快进度,确保完成。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统一调解员证、吊牌和调解徽工作重要性的宣传,特别是积极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成绩、反映问题,协调相关部门,获取重视与支持,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扩大影响面,省厅将对贯彻落实措施到位、效果明显的地市、县(区)进行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工作拖沓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陕西省司法厅

2018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