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宋新年,执业证号:610002005009.
经核查,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宋新年在承办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4】临法鉴字第1764号司法鉴定过程中未保存法医检查记录,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决定给予宋新年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60起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