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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17:23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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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阎春霞  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下称交大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10002005

经查明,201744日,交大中心司法鉴定人阎春霞带领3名司法鉴定人助理,赴镇安县对韩永琴进行尸体解剖,并收取司法鉴定费用3.5万元整,所收的费用至今没有交到交大中心,也未开具正式发票。交大中心至今没有和该案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阎春霞个人接受案件委托,并收取3.5万元司法鉴定费,其行为属于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依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规定,决定给予司法鉴定人阎春霞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所收取的3.5万元司法鉴定费,同时与委托人进行协商,妥善处理该委托案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