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韦琪,执业证号:6100005040024。
经核查,2017年5月31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西北政法鉴定中心”)接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翠秀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
鉴定人韦琪以个人名义收取出庭费600元,违反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的规定,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鉴定人韦琪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