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长安大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张韡,执业证号:610009048002。
经核查,2017年4月13日,长安大学鉴定中心接受陈继善委托,对陕C37619汽车发动机损坏原因进行鉴定。长安大学鉴定中心指派郭荣庆、杜富久作为鉴定人,张韡作为审核人,于2017年4月24日出具《鉴定意见书》(SFJD2017—04—18—09N)。
2017年8月17日,长安大学鉴定中心接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陕C37619车辆发动机机油压力低和第二缸活塞损坏原因进行重新鉴定。长安大学鉴定中心指派张韡、刘民东作为鉴定人,周维新为复核人,于2017年9月29日出具《鉴定意见书》(SFJD20170922—10WM)。
以上事实有书证、调查笔录为证。
本机关认为,张韡作为《鉴定意见书》(SFJD2017—04—18—09N)复核人,又为《鉴定意见书》(SFJD20170922—10WM)鉴定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的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决定给予鉴定人张韡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