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以下简称“尚华鉴定所”);法定代表人:雷少辉;许可证号:610012050。
机构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
经核查,2017年10月25日,尚华鉴定所受理西安仲裁委员会委托,对《亮丽商务综合楼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评估鉴定。于2018年2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落款“司法鉴定人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显示为“陕民证字第090712—A号”,并非鉴定人刘纪平执业证号“610012050002”、鉴定人杨顺奇执业证号“610012050008”;鉴定人签字处加盖“资产评估师”印章;日期处加盖“陕西尚华司法会计鉴定所”公章,而非司法鉴定专用章。
本机关认为,尚华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违反了《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司发通〔2016〕112号)关于司法鉴定文书格式文本的要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尚华鉴定所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