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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9-01 17:25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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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定代表人:杨宗科;许可证号:610005040。
  机构住所:西安市长安南路300号。
  经核查,2017年5月31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接受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张翠秀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误工期限、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17年7月4日,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西法大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247号),并收取鉴定费用3200元(伤残等级800元,后续治疗费800元,误工期限、护理期限1600元),没有按照《司法鉴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264号)(伤残程度评定700元,后期医疗费评定600元,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600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陕西省法医、物证、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可在国家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最高不能超过20%,该鉴定最高收费标准应为2280元。
  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七)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的规定,决定给予西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退还多收取的920元鉴定费。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