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张小权,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金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610004019007。
经核查,2017年10月1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金鉴定中心对余世勇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日,中金鉴定中心出具陕中金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为高加强、张小权。2017年12月20日,中金鉴定中心出具中金司法函字〔2017〕1526—补号《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为高加强、张小权,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了变更。
本机关认为:该案中,鉴定人张小权出具的《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改变,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张小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