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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20-01-07 14:50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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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金鉴定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61000068157210XQ
  机构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路132号经发大厦A座2幢1单元10层11003、11004室
  经核查,2017年10月16日,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金鉴定中心对余世勇的伤残等级以及误工期限进行鉴定;2017年11月1日,中金鉴定中心出具陕中金司鉴中心〔2017〕临鉴字第15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人为高加强、张小权;2017年12月20日,中金鉴定中心出具中金司法函字〔2017〕1526—补号《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鉴定意见进行了变更。该案卷宗中仅有复核人签署的《司法鉴定文书签发卡》,但未见复核人签名的复核意见。
  本机关认为:该案中,中金鉴定中心的复核人员未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且未存入鉴定档案的行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五条“……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的规定;中金鉴定中心出具的《补正司法鉴定意见书》,对原鉴定意见进行改变,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一条“……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的规定。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中金鉴定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20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