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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9-08-11 19:08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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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佰美所”)。
  许可证号:610010049。
  住所:西安市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协同创新港研发中心中试8号楼N406。
  法定代表人:陈  群
  机构负责人:李  莉
  经查明,佰美所于2019年3月11日接受淳化县公安局委托,对卞清涛死亡原因进行司法鉴定。佰美所接受委托后遂指派周连锁、谭德银两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3月11日下午,在对卞清涛尸体解剖提取检材时,佰美所只安排了三名法医助理等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了相关检材,该案司法鉴定人周连锁、谭德银均未在现场。
  以上事实有卞亮亮的投诉书、陕西省司法厅和西安市司法局调查时所作询问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佰美所上述执业行为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四第二款“......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决定给予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警告,责令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