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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时间:2018-10-15 15:32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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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610004019
  法定代表人:刘  楠
  机构负责人:刘  楠
  经查明,你中心于2015年9月18日接受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对肖滋楠疾病与韩城市人民医院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医方的医疗行为对疾病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2015年9月21日,你中心给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发补充函,要求补充被鉴定人肖滋楠做脑瘫相关基因筛查及染色体检查。2015年12月25日,你中心收到了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送达的肖滋楠染色体检查报告,而你中心于2015年12月23日就出具编号为陕中金司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878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你中心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的规定,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的规定,给予你中心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中心予以改正。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陕西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