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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遗嘱”发挥公证诉源治理价值促进社会家庭和谐
时间:2024-08-13 09:30
来源:西安市碑林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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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西安市碑林区公证处接待大厅进来一位老太太,称其要咨询遗嘱问题,说其儿子和儿媳妇因为房产问题吵得不可开交,他们都有过立遗嘱的想法,但忙于工作没有时间前来咨询。接待公证员通过了解,原来儿子和儿媳妇是二婚重组家庭,婚后育有一子,年龄尚小,男方除了这个二岁的孩子,还有一个已经成年的女儿,矛盾的导火索在于男方先前赠与了一套房产给女儿,这套房产系男方继承原配妻子所得,女方对此颇有微词,更是担心自己两岁的孩子没有财产保障。

对于老太太的担心,公证员耐心为其解惑,并告知遗嘱的相关法律知识以及出现其担忧局面的救济途径,建议其儿子和儿媳妇一并到场,通过公证员亲自询问其有关立遗嘱的意思表示,了解他们内心真实想法。次日,夫妻双方共同到场后,公证员告知了男方立遗嘱时应为这个未成年子女预留相应份额,并告知夫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立遗嘱需符合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的区别等等。经过公证员的释疑解惑,双方一致表示欲将婚后买的这套房子留给未成年子女,想立一份公证遗嘱。

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司法制度,公证的沟通职能尤为重要。其实,无论选择哪种遗嘱形式,最重要的是确保遗嘱内容表述准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易产生歧义,也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难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使《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效力,鉴于公证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公证程序的严谨和规范,相较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公证遗嘱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强,仍具有特殊的优势,在公证员的严格审查下,能够最大限度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避免继承人对遗嘱产生争议,具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