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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给差评引维权之争,店家申请再审被驳回
时间:2024-05-15 14:24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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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姚女士收到来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二审终审我胜诉后,他们又申请高院再审,高院把他们驳回了。”姚女士告诉九派新闻。

事情起源于一个差评,据九派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9月,姚女士在线上平台预订了长沙善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其铜官分公司的民宿客房。

入住后,姚女士结合自身体验对被告民宿打出了三星评价,后将评价改为一星。民宿方用“恶意引导、恶意差评、威胁炒作、实属缺乏心智、为人不厚道”“口出狂言、邀人恶性跟评,并更改评分为一分,属于明目张胆胡作非为”等辱骂姚女士。因双方沟通未果,姚女士以民宿方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而民宿方则反诉要求姚女士赔偿26万元。

去年12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民宿方向姚女士公开道歉,赔偿姚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和律师费9000元。

姚女士称,目前民宿方还没有赔偿,自己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民宿方又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店家:二审期间消费者发布相关言论构成名誉权侵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判决后,二审期间新形成的证据可以推翻原判决,认定姚女士构成名誉权侵权,且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

姚女士在大众点评平台发布的针对上述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的评价,其本身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在上述公司提起上诉后,姚女士通过其个人社交账号发布的言论构成对上述公司名誉权的侵害。相关描述与用词在其文章的整体语境中,带有明显的贬损意味和侮辱性,主观上具有对上述公司名誉进行毁损的故意,已超出了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价的范畴。

本案中认定姚女士构成名誉权侵权的证据形成于二审上诉后,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在二审判决作出前将固定前述文章、视频的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但二审法院未予审查。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2】湖南省高院: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评论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消费者依法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享有监督权,在消费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服务进行评论是消费者行使正当权利的体现。

只有消费者以消费之名,恶意诽谤、诋毁经营者名誉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为名誉侵权。

姚女士在大众点评网站中的评论表达的是对商家提供服务质量的不满,虽该评论多为批评性用词,但并无故意诽谤、诋毁等言语,而更多是从服务的内容、性价比等角度评价,故原审法院认定该评价不属于侵权行为,并无不当。

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提出,姚女士在本案一审诉讼结束后,二审诉讼期间在网络平台发表相关文章、视频对其公司进行诋毁,属于名誉权侵权。

法院认为,本案原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姚女士作为消费者,对修改经营者服务评价以及多平台发布与经营者因该服务评价产生的纠纷、争议是否构成对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名誉侵权。如善城公司、善城铜官分公司认为姚女士在本案二审诉讼期间发表与其相关的文章、视频构成名誉权侵权,可在另案中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述公司的再审申请。

“感觉高兴中夹杂着无奈,虽然我赢了,但是维权成本真的非常高,下一次我应该不会再这样做。不是不会维权,而是不会跟这些人一直纠缠。”姚女士说。